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天峻天峻505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工程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工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天峻50MW风力发电工程项目部 2017年03月01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 心健康,促进项目部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并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 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的防 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监察部是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对职 业病防治的工作要求,对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员工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六条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 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 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 第七条第七条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的工程 技术措施。 第二章第二章办公场所健康管理办法办公场所健康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八条 工作环境 (一)办公场所设置合理,布局整齐,地面清洁平整,无杂 物、无积水; (二)办公室装修应使用阻燃、无毒材料; (三)办公桌面整齐,文件柜、办公桌摆放位置合适,做到 整齐、美观,室内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四)办公场所饮用水检测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五)设置满足使用要求的厕所及垃圾临时存放点; (六)厕所应有相应的杀菌、灭蝇和排放控制措施; (七)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集中处置; (八)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逃生路线标志、禁止 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 (九)办公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 学用品和放射性物品; 第九条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度; (二)办公场所(如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 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三)灭火器材应由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 保养和维护,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 (四)办公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理、整齐,不能妨碍人 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 第十条第十条 用电管理 (一)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进行电工作业; (二)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四)禁止超负荷、超容量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五)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 离开后切断电源; (六)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确保完好无损; (七)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 (九)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 (一)强化危险源辨识,建立应急预防、救援体系; (二)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如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等); (三)具体操作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 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检查与监督 (一)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场所进行 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场所的安 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员工反映强烈的办公环境问题,如噪声、照明、高 低温等问题,需要改善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第四章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部为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的责任单位,全面负 责本单位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 体系,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食堂、住宿场 所等的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 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食堂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 部位;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8 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 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 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 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 放,保持清洁; (五)地面应由防水、防滑、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 坡度,易于清洗; (六)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 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 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和半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 物、不洁物; (八)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 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九)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 必要时进行消毒; (十)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 (十一)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 识; (十二)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 的包装材料; (十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十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已 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 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十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 (十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和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十七)食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设 立清真食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 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 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 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 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