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号号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方 (甲方) 受委托方 (乙方)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业主委员会/业主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 业”)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并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物业交接物业交接 (一)甲乙双方应在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 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 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约定时点前责任 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约定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在约定时点接管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 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并对接管资料和物业进行逐 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三)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 应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原物业服务企业拒 不撤出的,甲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 (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 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 位包括。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四)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 括。 (五)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 (六)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 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七)协助做好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 进行管理。 (八)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九)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 消防管理制度。 (十)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一)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 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有关 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其他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 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元、装修服务 费元,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人员管理 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其他费用。 (十三)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 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 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 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十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十六)其他。 第五条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 务。 第三章第三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第七条包干制包干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 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物业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 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 减少服务项目。 (三)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 用(包括筹备工作费用)由方承担。 第八条第八条酬金制酬金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 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物业元/平方米/月。 (二)物业服务费用为交纳的甲方业主所有,由乙方代 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乙方员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包括筹备工作 费用); 12、其他费用。 (三)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 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费 用的比例提取。 (四)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 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向全 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 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 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 乙共同承担]; (五)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 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九条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日期) 按[月/季度/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 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应按前款规定交纳 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第十条停车服务费用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露天车位元/个/月; 车库车位元/个/月。 其他约定。 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 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业主自用部位收费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 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 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共服务项目收费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 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 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 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 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