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上海金融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沪金院发[2024]55号 (2008年6月20日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上海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涉及经济权益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坚持“七个结合”,即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归口管理与分类运行相结合,权、责、利的对应和经办、签署、执行、监督的分离相结合,定期总结与定期培训相结合,重要从细与次要从简相结合,科学程序与机动灵活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加强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进展。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签订合同的内容提出法建议,并接受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事务咨询。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校内外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除明确分类管理的合同外,视学校综合性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决定其具体承 办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日常合同管理,指导学校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日常合同审核流程的复核; (四)按季度对各部门承办合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按年度对学校全年合同签署、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全校合同管理情况向校长报告; (五)负责组织学校合同管理培训工作; (六)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七)负责合同用印管理。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如因签约双方对等需要,也可使用学校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预留印鉴和编号登记。 第八条 学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校订立和管理合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凡未制定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审批的合同,首先依照重要合同审批程序执行,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二)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讨论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三)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讨论、审议、决策;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四)仔细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每学期末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上报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九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凡未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而以学校名义自行对外订立合同的,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学校合同管理的审核审批流程中,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根据一般、重要、重大等合同类型的不同审批权限,对合同签署权限作如下授权委托:一般合同授权委托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其签约代理人;重要合同授权委托合同事项分管校领导为其签约代理人;除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外,重大合同授权委托合同事项分管校领导为其签约代理人或签署加盖法人印章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有关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的合同,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全面履行;妥善处理合同实施中发生的纠纷或问题; (五)法律规范合同管理档案,合同签订或履行后及时将合同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是学校合同的审查部门,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询意见。 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查并会签。学校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在签订前还必须征询法律顾问意见,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必须仔细填写《上海金融学校合同审批表》一式两份,并与合同审查的原始材料一同按程序提交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所有合同签订原则上应提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审批,以保证审查充分,审批严格。 第十四条 学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和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各类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并会签。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必要性。审查合同的事项是否已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合同的合法性。协助律师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方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3、合同的合规性。审查选择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相关程序是否到位,重大疑难合同是否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审核承办部门对合同的分类是否正确、恰当。 4、合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尤其是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合同明确规定的财务结算管理,主要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重大合同三类,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明确,报校长办公会议核准,并根据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一般合同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较小、对学校进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授权委托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二)重要合同是指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进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有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小组要对合同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意见,经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