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执行说明1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2016)) 》》 第一编第一编总总则则 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 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 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 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 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执行说明】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以下简 称《规程》 )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 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 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 。 - 1 -- 1 -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 可以是法人单位, 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 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须建立。 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 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说明】 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 12 个大类、 118 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 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 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 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 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 号)的规定。 - 2 -- 2 -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 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 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 施及应急预案。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 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 缺乏相应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 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 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 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说明】 (一)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内容。每一生产 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以下简称《计 划》 ) 。 《计划》应能起到防范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导迅速抢救 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 《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 - 3 -- 3 - 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 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 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 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 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 (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 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 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 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 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 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二) 《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 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 (1) 《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 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 4 -- 4 - (2) 《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 15 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 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 已批准的 《计划》 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 (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 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 得下井作业。 (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 (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 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 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 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 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 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 5 -- 5 -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 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的规定,参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的 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 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 救援预案) 。 - 6 -- 6 - 第二编地 质 保 障 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 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 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