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GSSD)管理要 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 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 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毒供应中心 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 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 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 应的部门。 3.2 去污区 decontamination area CSSD 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 送器具的清洗消 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 3.3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inspection and packing sterilization area CSSD 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及灭菌(包括敷料 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4 无菌物品存放区 sterilized articles store area CSSD 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3.5 去污 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 3.6 外来医疗器械 loaner instrumentation 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费提供给医院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4 管理要求 4.1 医院 4.1.1 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 品由 CSSD 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4.1.2 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集中 由 CSSD 统一清洗、消毒。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 WS 310.2的规定由 CSSD 统一清洗、消毒、 灭菌。 4.1.3 应理顺 CSSD 的管理体制,使其在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4 应将 CSSD 纳入本机构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4.1.5 鼓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的 CSSD 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4.2 消毒供应中心 4.2.1 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 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2.2 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4.2.3 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 5 基本原则 5.1GSSD 的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 WS 310.2和 WS 310.3的规定。 5.2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应符合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并符合 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 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皮肤、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应执行 WS 310.2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6 人员要求 6.1 医院应根据 CSSD 的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消毒 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2CSSD 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a)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与技能。 b)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c)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 d)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知识。 6.3 应建立 GSSD 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7 建筑要求 7.1 基本原则 医院 CSSD 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论证。 7.2 基本要求 7.2.2 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7.2.3 建筑面积应符合医院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兼顾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 7.2.4 建筑布局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a)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 b)空气流向由洁到污;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保持相对正压。 表1 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及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工作区域 温度/(℃) 相对湿度/(%) 换气次数/(次/h) 去污区 16~21 30~60 10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20~23 30~60 10 无菌物品存放区 低于24 低于70 4~10 表2 工作区域照明要求 工作面/功能 最低照度/(lux) 平均照度/(lux) 最高照度/(lux) 普通检查 500 750 1000 精细检查 1000 1500 2000 清洗池 500 750 1000 普通工作区域 200 300 500 无菌物品存放区域 200 300 500 a)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应设实际屏障。 b)去污区与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之间应设洁、污物品传递通道;并分别设人员出入缓冲 间(带) 。 c)缓冲间(带)应设洗手设施,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无菌物品存放区内不应设洗 手池。 d)检查、包装及灭菌区的专用洁具间应采用封闭式设计。 e)工作区域的天花板、墙壁应无裂隙,不落尘,便于清洗和消毒;地面与墙面踢脚及所 有阴角均应为弧形设计;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安全型;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腐蚀,地漏 应采用防返溢式;污水应集中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8 设备、设施 8.1 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医院应根据 CSSD 的规模、 任务及工作量, 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 及配套设施。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8.1.1 应配有污物回收器具、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压力气枪、超声清洗装置、 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等。 8.1.2 宜配备机械清洗消毒设备。 8.2 检查、包装设备:应配有带光源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包装台、器械柜、敷料柜、包 装材料切割机、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8.3 灭菌设备及设施:应配有压力蒸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