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休息如何保证? 根据劳动部在 1994 年 12 月 14 日发布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 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 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得超出 2080 个小时。 结合目前山孚日水的生产情况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目前山孚日水的生产情况,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下建议: 1、人力资源部现申请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另外,1996 年 3 月 29 日劳动部发布 106 号文更明确指出: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休息如何保证? 答: 原劳动部在 1994 年 12 月 14 日发布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 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 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另外, 1996 年 3 月 29 日劳动部发布 106 号文更明确指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 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答: 原劳动部在 1994 年 12 月 14 日发布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 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 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另外, 1996 年 3 月 29 日劳动部发布 106 号文更明确指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 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该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按劳部发[1994]503 号文件规定,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 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加班加点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应掌握的原则主要是: (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为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 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见《 劳动法》第42 条规定) ,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 条的限制。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工厂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3 【实施日期】 1995-1-1 【发文号】 劳部发[1994]481 号 劳 动 部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 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 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 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 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