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一、填空题 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合用于除核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公司。 2、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和规定。 3、各工厂公司的电力用户可参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执行。 4、各电力生产公司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本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行细则,经厂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应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部分。 6、对违反或不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导致后果的大小,给与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电力生产公司的厂长是本公司的第一防火负责人。 8、电力生产公司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本公司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记录、上报。 10、各电力生产公司应成立防火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 11、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12、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13、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合。 1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合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贯彻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合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制度。15、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合悬挂牌子的重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合的名称及防火负责人。 16、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17、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备案并限期整改。 18、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9、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合以及严禁明火区。 20、一级动火工作票经厂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1、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考试合格,经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22、动火执行人应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生产现场。 24、一、二级动火在初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对的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实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5、一、二级动火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6、各级人员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对的时,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上报上级防火负责人。 27、各级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规定期,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上报上级防火负责人。 28、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29、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31、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有道路与重要建筑物和消防队连通。 32、一般变电所、水电站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3、因工作需要,现场消防设施需要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用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告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负责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34、现场消防设施周边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35、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吸烟,并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指定地点。 36、现场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37、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 38、在高温附近的油管道法兰盘或接头处,应安装金属罩。 39、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解决。 40、油管道附近的热管道应包铁皮。 41、油管道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上方。 42、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3、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4、各种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5、生产现场严禁乱扔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 46、火灾报警要点有:火灾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7、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一方面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电源切断,采用紧急隔停措施。 48、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允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9、参与灭火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50、灭火剂选用原则为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的影响和对人体的影响。 51、消防队到火灾现场前,运营设备火灾,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当值值长、班长担任,其他设备火灾时,临时灭火指挥人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52、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53、电力生产公司的领导、防火负责人,保卫科、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54、消防队到达火场,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营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55、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使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6、电气设备着火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严禁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直接灭火。 57、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58、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 59、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成最大时,仍能所有通过消防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规定。 60、消防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规定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或水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 61、当单一方式不能满足消防规定期,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62、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应消防用水。 63、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假如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64、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寒冷地区的消防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65、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立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66、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25米。 67、室外消防栓在油罐区的间距不大于30米;在主厂房周边不大于80米,其他建筑物周边不大于120米;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68、室外消防栓的数量应按照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拟定,每个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