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出口贸易程序
精心整理 农产品出口贸程序农产品出口贸程序 经济部国际贸局 一、前言一、前言 ◆76 以前,外汇管制时代,输出许可证除贸管需要外,亦具有配 合外汇稽核目的,分结汇与结汇两种。之後,外汇管改为申报 制,大幅放宽外汇限制,此时,输出许可证纯为贸管需要, 再分结汇与结汇,出口管得以大幅简化。 ◆82 2 月 5 日,贸法公布施,依据货品应准许自由输出入之方 向,减少出进口限制,并於 837 月 1 日公布「限制输出货品表」 及「委托查核输出货品表」,对於限制输出货品表外之货品实免 除输出许可证制,贸管逐渐达到自由化、国际化之目标。 二、本局与农产品出口有关之法规二、本局与农产品出口有关之法规 ◆贸法及其施细则 ◆货品输出管办法 ◆出进口厂商登记管办法 ◆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办法 ◆原产地证明书管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许可办法 ◆装运前检验监督管办法 三、出进口厂商登记三、出进口厂商登记 法源依据:贸法第九条、出进口厂商登记管办法 (一)资格:公司或号经营出进口业务 (二)登记应检附文件 1、出进口厂商登记申请书 精心整理 2、公司: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号: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三)英文名称预查 1、应载明主体名称及组织种类 2、得类似(仅有冠词、缩写、空格、符号、单复数、词类变 化、大小写或一般非专业名词之差异等),一般非专业名词系 指 enterprise、industry、export、import、trade、business、 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等 3、得与现有或解散、歇业、注销或撤销登记未满二之出进 口厂商英文名称相同或类似 4、标明产业之专业名词得逾其营业项目范围 5、时效:个月 (四)登记及预查之方式:现场、传真、邮寄、线上申请。 (五)变登记:依法合并或变中文或英文名称、组织、代表人 或营业处所,应检具有关文件办变。 四、农产品输出规定四、农产品输出规定 法源依据:贸法十一条、货品输出管办法 「货品应准许自由输出入,但因国际条约、贸协定或基於 国防、治安、文化、卫生、环境与生态保护或政策需要、得予限 制。 前项限制输出入之货品名称及输出入有关规定,由主管机关 会商有关机关後公告之。」 「免证输出之货品,其他法另有管规定者,贸局得就 海关能予配合办部分之相关货品名称及输出规定,汇编海关协 助查核输出货品表,公告办之。 精心整理 输出前项海关协助查核输出货品表内之货品,报关时应依该 表所规定办。」 (一)限制输出货品表 指有输出规定代号「111」、「121」及「122」之货品(统计 表如附件一)。 「111」:管制输出。如:狗肉、鲑、鳟、甘蔗苗、鸦片、禁用 毒性化学物质、坦克、武器…等 「121」:由贸局签发输出许可证。如:氟氯碳化物等。 「122」:由受委托签证单位签发输出许可证。如:纺织品等。 (二)海关协助查核输出货品表 指有输出规定代号如:「441」、「442」、「445」、 「454」、「522」…等,属准许免证输出货品,由海关查核符合 输出规定者即予放(农产品部分如附件二)。 (三)货品输出之参考资 1、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进出口货品分类表 2、限制输出货品、海关协助查核输出货品汇总表 3、输出政规定汇编 五、野生动植物出口管五、野生动植物出口管 (一)宗旨 1、保育我国野生动植物以达生态平衡、永续经营之目标 2、配合华盛顿公约(CITES),以保护国际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 3、符合 CITES 公约规范下,协助合法动植物贸进 (二)法依据 1、野生动物保育法及其施细则 2、文化资产保存法及其施细则 3、贸法及其施细则 精心整理 4、关税法及其施细则 5、动植物检疫检验法规 (三)执机关 为实CITES 野生动植物之保育,协助合法动植物贸之进,各 主管机关依法订定政命,以执。 1、科学机构:政院农业委员会 2、管机构:经济部国际贸局 3、相关机关:财政部关税总局及各关税局、法务部调查局、县市 政府 (四)管范围 1、CITES 附录一:包括受贸影响或可能受其影响而致有灭种威 胁之一物种,必须严格管制其贸,以免危及其生存。如 虎、象、犀牛、黑海瓶鼻海豚、象龟、银带鱼、拖鞋兰…等。 2、CITES 附录二:指目前族群数相当稀少,虽未必遭致灭种之 威胁,但管制,将来仍有遭致灭种之可能者。如灵长 目、珊瑚、鹦鹉、闭壳龟、鲸鲨、海马、人参、兰花、仙人 掌、芦荟、猪笼草、沉香…等。 3、非 CITES 但属野动法管:如黑面琵鹭、白鼻心、樱花钩吻 鲑、台湾大锹形虫 4、文资法管植物:台湾穗花杉、台湾油杉、红星杜鹃、乌来杜 鹃、南湖叶菜、台湾水青冈、清水圆柏、钟萼木 CITES 物种(动、植物) 野动法物种(动物) CITES 物种+野动法物种 非 CITES,但属野动法物种 文资法管植物(8) 精心整理 管范围(图示) (五)出口规定 1、CITES 附录一、二物种(野生及人工繁殖):检附贸局核发之 CITES 出口许可证,迳向海关报关出口 2、非 CITES 物种,但属野生动物保育法管之保育类野生动物活 体或保育类野生动物产制品(含该法公告适用之人工饲养繁殖 之野生动物物种):检附农委会同意文件,迳向海关报关出口 3、非 CITES 物种,但属文化资产保存法管之珍贵稀有植物:检 附农委会同意文件,迳向海关报关出口 4、以上货品限向基、台、台中或高雄关税局报关出口。通关 出口时,出口人应先查明动、植物之学名,於出口报单货品名 称拦内填动、植物学名,再填俗名(英文货品名称),及 报明属华盛顿公约附录、或野保法、或文化资产保存法管之 物种,由海关依其申请,入「文件审核(C2)」或「货物查 验通关(C3)」;未依规定报明者,厂商应自负法责任。 ()申请CITES出口许可证之程序 申请人应缮妥 CITES 出口许可证,并检附下文件向国际贸 局申请核章: 物种 动物 附 录 一 拖鞋兰 检附文件 农委会同意文件 1. 政院农业委员会人工培植证明文件 2. 委托书(非证明文件持有者加附) 1. 来源证明 2. 进口国同意进口之 CITES 3. 以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公之植物园 或博物馆供学术研究、国际交换或教育之用 为限 1.人工繁殖结书或来源证明 2.农委会同意文件(属野动法管者) 其他植物 附 录 动物 精心整理 二 植物 1. 人工繁殖结书或来源证明 2. 种苗业登记证影本(兰花种苗) 3. 农委会同意文件(属文资法管者) 1. 海关进口证明文件 2. 原出口国核发之 CITES出口证明文件影本 3. 农委会同意文件(属野动法管者) 再出口 、一般输出管规定、一般输出管规定 (一) 出口签证单位 1、向国际贸局贸服务组或高雄办事处办: ?限制输出货品表内有输出规定代号「111」、「121」者; ?CITES 出口许可证; ?非以输出为常业之出口人,出口限制表外之货品,其额逾美 二万元者。 2、加工出口区内之厂商应向区内管处及所属分处办 3、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厂商应向园区管局办 (二) 输出地区规定 1、出口至大陆地区,货品之运输应经由第三地区或境外航运中 心为之;但其买方得为大陆地区业者。 2、经联合国贸制裁之国家,(目前有伊克),原则上准 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