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业工作考核细则
2009年度乡镇农业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根据县委?关于印发?2009年度乡镇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当发?2009?39号)文件精神,2009年度乡镇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分设“经济工作”、“常规工作”和“专项工作”三大考核内容,其中乡镇农业经济工作考核的内容为农业产业化、畜禽规模养殖和水产养殖三项,乡镇农业常规工作考核的内容为村级财务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二项,乡镇农业专项工作考核的内容为“城乡环境建设年” 工作新农村建设部分一项。按100分制进行考评,最后再按工业主导型和农业生态型乡镇基本分值折算成考评得分。 二、评分标准 (一)农业经济工作 1、农业产业化(100分) (1)固定资产投资(15分):农业项目单体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且总体投资达300万元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5分。 (2)规模经营及土地流转(15分):土地规模经营及土地流转面积占全乡耕地面积的30%以上得10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当年土地流转新增面积4000亩以上得5分,每降400亩扣0.5分。 (3)“三资”农业(15分):完成“三资”农业年度目标任务(按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5分。 1 (4)龙头企业(15分):具有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加工型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或生产型龙头企业300万元以上、或流通型龙头企业5000万元以上得10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分;订单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且带动面积1万亩以上得5分,每减少100户扣0.2分,每减少1000亩扣0.3分。 (5)专业合作社(15分):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以上得6分,少一个扣3分;有固定办公场所、制度健全、机构健全、定期开展活动得6分,少一项扣1.5分; 发展会员20人以上且农民成员占80%以上得3分,达不到标准的扣1.5分。 (6)园区基地(15分):粮油连片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连片种植200亩以上、或食用菌连片种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经果林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培育面积50亩以上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0.15分。 (7)农业获证(10分):当年获得“三品”认证1个以上、或被授予县级以上标准化基地称号1个以上、或被授予市级以上 “一村一品”称号1个以上、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1个以上、或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1个以上得满分,已组织材料上报待批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2、畜禽规模养殖(100分) (1)规模养殖(2选1)(60分):①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3个以上得60分,2个得40分,1个得20分,没有不得分;②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规模养殖户、或蛋禽(含种禽)存栏5000只以上的养殖户3个以上得60分,2个得40分,1 2 个得20分,没有不得分。 (2)标准化养殖(40分):凡具有符合当涂县县级以上标准化条件(基础设施条件、饲养档案记录各占1/2)的畜禽养殖场(小区)1个以上得40分,只有基础设施没有饲养档案记录得20分,没有不得分。 3、水产养殖(100分) (1)生态养殖面积(40分):与上年持平的得2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5分,直至满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或生态养殖面积已超过其养殖水面85%及其以上的得满分。 (2)水产品产量和特种水产品比率(20分):产量较上年增加1%及其以上的得10分,保持不变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特种水产品比率超过45%及其以上的得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标准化工作(20分):水产标准化技术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60%及其以上的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4)渔业科技入户或水产技术推广工作(20分):组织科技示范户参加2次及其以上主体培训的得12分,组织一次的得6分,未组织主体培训的不得分;软件资料完整、全面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科技示范户?生产日志?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或在全镇范围内举办2期及其以上水产技术培训班的得20分,组织一期的得10分,未组织培训的不得分。 (二)农业常规工作 3 1、村级财务管理 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当办发?2009?74号)文件规定的考核细则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2、动物防疫工作 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当办发?2009?74号)文件规定的考核细则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三)农业专项工作 “城乡环境建设年”工作新农村建设部分(示范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 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当办发?2009?74号)文件规定的考核细则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要求 1、农业工作考核由乡镇自查申报,提供的数据需准确、资料应详实。 2、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考评结果真实、有效。 3、各类数据一律以实绩为准。 4、本考核细则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