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发布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 准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 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 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第五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 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 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第六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 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第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 位,并需联合 2 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应填写《CCAA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见附件 1)并附标准 草案。 第八条第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 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 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 审查委员会 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 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第九条 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 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第十条 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 订《CCAA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 (见附件 2) 。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 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 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 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 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起草组的组建 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 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 等国家标准要求起 草,并应编写《CCAA 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见附件 3) , 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团体标准秘书处,由团标秘 书处通过协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一个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 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形成《CCAA 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 处理表》 (见附件 4) 。反馈意见中全部采纳的应注明,对部 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后,起草组应形成团体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CCAA 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 理表》并报团体标准秘书处,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函审,必要 时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按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两个专业领域设立团 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如下: 1.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员单位中的检验 检测利益相关方推荐委员构成,检验检测利益相关方主要是 指检验检测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2.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员单位中的认证 认可利益相关方推荐委员构成,认证认可利益相关方主要是 指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3.每审查委员会仅限每理事会员单位推荐 1 名委员,同 时具备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资质的理事会员可派员参加两 个标准审查委员会,一人兼任或分派两人均可; 4.协会个人理事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自愿报名参加相 应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如下: 1.推荐单位应为协会理事会员单位,并由推荐单位按要 求填写《CCAA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见附件 5) 正式向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申请; 2.应为本单位科研与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能够 作为本单位全权代表参加团体标准的审查投票等活动; 3.能够取得推荐单位必要的技术和专家等资源支持,并 保证持续参加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函审材料的发送和审查结论的反馈 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工作平台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团体标 准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发送给团体标准审查委 员会委员审查。委员完成审查后应填写《CCAA 团体标准函审 意见单》(见附件 6) 并签字盖章, 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 《团 体标准函审意见单》电子扫描件发送团体标准秘书处。团体 标准秘书处汇总委员审查结论,并形成《CCAA 团体标准函审 结论表》 (见附件 7)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团体标准 秘书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团体标准秘书处反馈《CCAA 团 体标准函审意见单》 ,连续两次未能参与审查的委员应予以 调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函审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 团体标准起草人不得参与审查,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 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针对特别重要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秘 书处提出并经秘书长同意,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 式。具体程序为: 1.团体标准秘书处从相应领域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选 取 7-15 名(总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审专家组,组长由团 体标准秘书处推荐并经专家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2.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审通过后由秘书处发 未参加会审的委员补充进行函审,会审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 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 3.会审应形成会议审查纪要(见附件 8) ,由会审组长签 字并附专家签到表,会议审查纪要应作为后续函审必要附 件; 4.参加会审和函审的委员人数合计应不低于相应领域 团标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参与审查委员人数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视为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起草 组根据委员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团 体标准秘书处;审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秘书处退回 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经团体标准秘书处审查符 合出版要求的,由秘书长同意后正式发文或公告予以发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 编号规则如下: 1.编号内容包括团体标准代号、 协会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代号; 2.编号格式为“T/协会代号 标准顺序号-年代号” ,如 “T/CCAA 1111-2015”; 3.团体标准的标准顺序号从“ 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 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团体标准修订后标准顺序号不变,年 代号更改为修订后的发布年代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及其草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