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从资产评估程序的角度看,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书后,资产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完全是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管理方和有关部门的事情,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并无太大的关系。然而,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使用不当的评估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合理使用问题已经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一、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合理使用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评估机构送交的正式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书所揭示的评估目的和评估结论,合理使用资产评估结果。从性质上说,资产评估结果和结论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一种专业推断和专业意见,并无强制执行力。在正常情况下,委托方完全可以在评估报告限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使用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并不一定完全根据评估结论一成不变地“遵照执行”。假如委托方直接使用了评估结论,那也是委托方的自主选择,并不是因为评估结论具有强制力。同时,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虽无强制执行力,但评估结论也不得随意使用或滥用。委托方必须根据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评估目的、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评估结果成立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正确地使用评估结论。委托方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结果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只能按评估报告书所揭示的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一份评估报告书只允许按一个用途使用。 2.评估报告书只能由评估报告中限定的期望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不适用于其他人使用。 3.只能在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内使用报告,超过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原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4.在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内,资产评估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由原评估机构或者说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后才能使用。 5.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6.作为企业会计记录和调整企业账项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必须由有权机关批准或认可后方能生效。 所有不按评估报告揭示的目的、期望使用者、价值类型、有效期等限制条件使用评估报告及其结论并造成损失的,应由使用者自负其责。 二、 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备案和检查 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备案和检查也是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一种使用。资产评估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对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书的核准、备案和检查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实现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过程: 一方面,资产评估管理机构通过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备案和检查,能大体了解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水平。由于资产评估报告是反映资产评估工作过程的工作报告,资产评估管理机构通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核准、备案和检查,能够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从而能够有的放矢地对评估机构的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进行管理。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能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重要的数据资料。通过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备案和检查,以及统计与分析,可以及时了解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转移状况以及增减值变动情况,进一步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 当然,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对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也应该是全面和客观的,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应结合评估项目具体条件、评估机构的总体构思、评估机构设定的评估前提,以及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和定义等全面地评价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避开就评估结论而论评估结论。 三、 其他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除了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可以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核准、备案和检查外,法院、政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也常常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正确和合理使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问题。由于上述部门大都拥有或可以行使司法或行政权力。它们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结果时,往往伴随着司法和行政权力的使用。这就很容易把评估结论的咨询性与这些机关和部门的强制权力混为一谈,把资产评估结论的专业推断性与资产定价混为一谈。因而,具有司法行政权力的机关和部门正确和合理使用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府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当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时,对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使用,应等同于普通的委托方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根据普通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去做。政府对改制企业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自主选择,它既可以等同于评估机构出具的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也可以不完全等同于评估机构的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结果仅仅是政府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的参照和专业咨询意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仅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不对改制企业的交易结果负责。 (二)法院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法院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财产纠纷和经济纠纷时,也大量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结论来处理以资抵债等案件。法院是以仲裁者的身份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果一经法院裁决就必须依法执行。因此这里必须强调,资产评估不会因使用者的不同而改变自身的性质,评估结论也不会因法院的使用而由专业咨询变成定价,评估结论无论如何都是对资产客观价值的估量值,而并不一定是这个客观值本身。包括法院在内的权力机关,无论是作为仲裁者或是作为执法者都应合理使用评估结论,都应以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结论为基础和参照,综合经济纠纷双方的申辩和理由来裁定经济纠纷涉及的资产价值或以资抵债的数额(价格)。 (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主要是对申请上市的公司有关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资产评估数据的审核;以及对上市公司的股东配售发行股票时申报材料配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资产评估数据的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信息披露至少要列示以下各项资产评估情况:按资产负债表大类划分的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前账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公司各类资产评估净值;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各类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原因。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若采纳非现金方式配股,其配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必须附上资产评估报告书。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秩序,以及加强对取得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及有关人员的业务管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的使用实际上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业务监管,相当于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因此应参照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使用评估报告的要求使用,即全面、客观地使用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