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和各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形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为建造、购买或更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所进行的项目投资。 以上所称项目不包括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技改、安改、更新、零购、零星土建、技术创新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生产经营中自行决策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司按照制度规范、决策科学、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对公司(包括各子公司)的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公司项目建设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及其他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民品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 (三)突出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技术先进可靠; (四)项目投资规模与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项目申报、建设进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决策建议草案。 企业管理部是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第六条. (一)负责建立公司项目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配合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上报公司项目投资计划;根据批复下达投资计划,负责对各单位编制、并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预算进行审查; (四)负责组成公司各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落实, (五)负责对纳入国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上报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进行组织评价,并指导、检查、考核公司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负责向上级和地方政府申报有关项目,负责研究投资政策,争取外部项目建设资金支持,负责项目建设中法律事务及风险评估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政府对口业务部门的统一联系、协调、沟通; 第七条 公司本部重点项目,由公司负责管理;各子公司重点项目,公司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公司按照集团的要求,承担管理责任,并履行对各子公司的管理职责;各子公司按照公司要求,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并履行对本单位项目的管理职责。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技术及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制订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 各单位在编制项目管理制度时,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度应包括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各项工作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各单位应将项目管理制度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论证、筹资、实施、经营、偿债和取得收益,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进行内部决策,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本单位5年期经营发展规划建议草案,提出本单位投资发展方向、投资发展目标和项目规划建议; (三)负责提出本单位项目决策意见,并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执行公司的决定; 并承担项目二级法人责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在得到公司的授权后,(四). 任;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和取得投资收益。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确立项目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投资的各项决策。子公司董事会应为本单位项目投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各单位项目投资和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需经子公司项目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并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均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除公司已经确定的战略性投资以外,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和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第三章 项目预算与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对项目年度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的年度投资预算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组织各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公司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作为项目建设、考核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时,应根据项目可研批复的建设周期和项目特点合理安排并及时修正,对于涉及投资规模、主要进度节点、招投标方案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及时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负责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一)公司本部项目建议书由公司科技质量部组织各单位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子公司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选定有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有 关规定的要求。.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按照经过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修改,但涉及到以下变更内容的,应重新按决策程序组织报请批准。 1、调整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增加投资规模及外汇使用额度; 3、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调增、调减设备,或改变设备使用功能、降低设备的性能指标; 5、调增、调减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与图纸计算面积之间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除外),或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 6、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者涉及安全重大事项; 7、改变投资者、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 (四)本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科技质量部组织审查,并按照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补充和完善。 (五)公司在收到子公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文件(已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公司科技质量部组织初审,在初审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退回或退回修改。 (五)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公司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六)公司科技质量部负责上报通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各单位配合上级完成所需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