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发展指标解读
均衡发展指标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说明 一、评分办法: 1.本指标体系共设4个A级指标,9个B级指标,45个C级指标,总分1000分。A1-A3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分值800分;A4校际间均衡为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督导评估指标,分值200分。具体指标赋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申报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达标评估认定条件: (1)A1-A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分值800分,总分不低于680分;其中,带“*”号的17项指标为国家指标(C2、C5、C6、C7、C12、C 13、C14、C19、C21、C22、C24、C25、C26、C27、C28、C29、C37)分值为370分,必须达到315分及以上。 (2)A4校际间均衡状况督导评估指标(8项C级指标)分值200分,为硬性指标,必须达到满分。 (3)C20、C22、有D级危房、当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弄虚作假为一票否决指标。 3.评估等级。 总分960分及以上为优秀、959-920分为良好、919-880分为合格、低于880分为不合格。 二、指标说明: A1组织领导(170分) A1—B 1领导职责(40分) A1—B1—C1优先发展(20分) 评估标准: (1)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思想,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做到“六个优先”。(“六个优先”即: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优先保障教育用地,优先引进教育人才,优先落实教师待遇,优先解决教育问题); (2)有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并将教育改革和发展纳入其中。 评分细则: 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县总体规划得10分;总体规划体现“六个优先”得10分;若未做到,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查县级政府文件、规划、会议记录等; (2)召开县级各职能部门、人大、政协等参加的座谈会。 A1—B1—*C2责任落实(20分) 评估标准: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制度; (2)形成政府直接领导、教育部门主抓、有关部门配合的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工作协调的工作局面; (3)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检查、总结提高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长效机制。 评分细则: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制度得5分;各部门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得5分;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检查、总结提高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长效机制得10分;若未做到,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查阅文件、会议纪要,听取汇报; (2)校长问卷、座谈; (3)对照县级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规划,考察工作进展情况。 A1—B 2组织实施(40分) A1—B2—C3目标管理(20分) 评估标准: (1)有目标管理制度,流程明确、责任清晰; (2)工作计划、内容、质量、完成时间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 评分细则: 制定实施目标管理制度得5分;有分年度、分学校建设规划(计划)得5分;责任到人,工作按进度进行得10分;若未做到,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查县级政府会议记录及规划(计划); (2)查薄弱学校会议记录及规划(计划); (3)校长座谈。 A1—B2—C4督导检查(20分) 评估标准: (1) 建立督导检查制度,政府牵头,人大、政协参与,有关部门参加,督导机构具体负责; (2)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计划、按标准完成各个阶段工作任务。 评分细则: 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得5分;督导结果及时反馈整改、通报得5分;若未做到,分项扣分; 视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阶段工作任务情况赋0-10分。 检查方法: (1)查阅文件、会议纪要,听取汇报; (2)校长问卷、座谈。 A1—B3经费投入(90分) A1—B3—*C5三个增长(40分) 评估标准: 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比例”。 评分细则: 做到近四年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得10分;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得10分;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得10分;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得5分;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得5分。 “三个增长”、“两个比例”若有一年有一项不达标,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此项指标前推四年计算; (2)查财政局、教育核算中心档案; (3)校长座谈。 A1—B3—*C6转移支付(10分) 评估标准: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按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评分细则: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按比例用于教育得10分。 若有一年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此项指标前推四年计算; (2)查财政局、教育核算中心档案; (3)校长座谈。 A1—B3—*C7投入傾斜(10分) 评估标准: 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评分细则: 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得5分;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得5分。 若有一年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此项指标前推四年计算; (2)查财政局、教育核算中心档案; (3)校长座谈。 A1—B3—C8其他经费(20分) 评估标准: (1)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全额用于教育; (2)土地转让净收益计提10%用于教育。 评分细则: 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得4分;全额用于教育得14分;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10%用于教育得2分。 若有一年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此项指标前推四年计算; (2)查财政局、教育核算中心档案; (3)校长座谈。 A1—B3—C9项目建设(10分) 评估标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育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教育建设项目工程,对口支援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 评分细则: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近三年全部教育建设项目工程得5分;未按时完成一个工程扣5分,扣完为止;对口支援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得5分。 检查方法: (1)听汇报、查档案; (2)实地查看; (3)校长教师座谈。 A2发展水平(360分) A2—B4经费管理(40分) A2—B4—C10保障机制(20分) 评估标准: 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生均公用经费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 评分细则: 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10分,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得10分。 若有一年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分项扣分。 检查方法: (1)此项指标前推四年计算; A2—B5—*C13轮岗交流(30分) 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