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SA8000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SA8000SA8000 认证标准要求认证标准要求 I.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 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 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 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29 和 105 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87 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98 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0 和 111 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5 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8 条和建议款第 146 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5 条和建议条款第 164 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9 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77 条(家庭工作)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2 条(最恶劣儿童) 2 世界人权宣言 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III.定义 1.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 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 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供货商/分包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 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 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下级供货商的定义: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实体, 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 或被利用生产釆生产供货商或公 司的货物或服务. 4.补救行动的定义: 给 SA8000 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行动。 5.纠正行动的定义: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利益团体的定义: 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儿童的定义: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 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 组织公约第 138 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8.青少年工人的定义: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童工的定义: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 款第 146 条。 10.强迫性劳动的定义: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 作或服务。 11.拯救儿童的定义: 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 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12.居家工人的定义: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 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IV.社会责任之规定 1.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应该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 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 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 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 146 条所涉及的旨在推 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 达. 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 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 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 的环境中。 2.强迫性劳动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 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3.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 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 境中的危害隐患, 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 危害。 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 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 3.3 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 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3.4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 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3.5 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 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 3.6 如果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话,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员工 的基本需求。 4.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4.1 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 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 4.3 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 5.歧视 5.1 公司在雇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 ,不可从事或支持 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 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5.2 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 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 5.3 公司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行为,包括姿势、 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6.惩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 7.工作时间 7.1 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 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 48 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 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 班不得超过 12 个小时。 7.2 除非符合 7.3 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7.3 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通过自由 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 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 7.1 条有关规定(见上面规定)。 8.薪酬 8.1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8.2 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