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流转税习题及答案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若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0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70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若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6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42万元;乙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4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28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率为3%。 分析要求: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为该投资者进行纳税人类别的选择。 解题思路 该企业不含税增值率(R)=(300-210)÷300=30% 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30%)大于平衡点的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3%=9.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9万元,可降低税负6.30万元。 案例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3%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据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20元、105元、100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与A、B、C三家企业中的哪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解题思路 依据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率的基本原理,可知: B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5÷120=87.5%>86.80%,应当选择A企业。 C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0÷120=83.33%<84.02%,应当选择C企业。 因此,企业应与C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数据检验: 从A处购进材料的净成本为: 120÷(1+17%)-120÷(1+17%)×17%×(7%+3%)=100.82(元) 从B处购进材料的净成本为: 105÷(1+3%)-105÷(1+3%)×3%×(7%+3%)=101.63(元) 从C处购进材料的净成本为:100元 案例3 某建筑材料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企业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建筑材料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作业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哪一种税比较有利?(以上均为含税价) 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200+180)×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1+17%)×17%-180÷(1+17%)×17%-(200+180)×3%]。 案例4 12月份,某商场销售空调1000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购进空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0万元。商场下设的安装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空调业务,取得安装收入23.4万元,与之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1万元。该商场有以下两种筹划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该商场的安装部门为非独立核算部门;另一种是该商场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部门提供安装业务。判断该商场缴纳何税种适宜。 解题思路: 增值率=【23.4÷(1+17%)-0.1】÷【23.4÷(1+17%)】=99.5%>20.65% 因此,企业应选择缴纳营业税以降低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应纳增值税=【250+23.4÷(1+17%)】×17%-40-0.1=5.8万元。 方案2: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应纳增值税=250×17%-40 应纳营业税=23.4×3% 共计3.202万元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节约税款2.598万元。 案例5 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营业税税率为3%。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 而P=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P,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为: 115×3%-(115×17%-100×17%)÷(1+17%)=1.27万元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共计367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消费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暂不考虑进项税抵扣) 案例1解题思路: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注意: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120+40+60+100+32+10+5)÷(1-30%)×30%=157.29(元) 增值税:(120+40+60+100+32+10+5)÷(1-30%)×17%=89.13(元) 产品定价:367+157.29+89.13=613.42(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1-30%)×30%=94.29(元) 增值税:(367+94.29)×17%=78.42(元) 产品定价:367+94.29+78.42=539.71(元) 可见,在企业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63元,定价低73.71元。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2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