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招商银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点击次数: 9373 来源:民族证券 时间:2023-09-12 招商银行、 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甲方: 证券资金台账: (个人姓名/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 – mail: 联系电话: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 网上银行: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严禁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规定,及时告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结识并乐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批准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具体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批准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可认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可以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丙方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可认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相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相应关系。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然后才干从该账户转入客户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从乙方证券资金台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规定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假如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丙方须校验甲方的银行账户密码,乙方须校验甲方的资金台账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相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实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假如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消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立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资金存取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规定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规定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终端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但在银行与券商的交易日清算时间内,客户不可通过转账系统进行转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钞票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十四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丙方并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立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立的资金密码。 第十五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相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相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