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 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要评估却并不是很明了。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上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明确。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接触过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的有关规定: 年修订前的《公司法》2005. 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