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与华美银行的夭折
李鸿章与华美银行的夭折 说起中国近代银行的创办,世人皆知盛宣怀于1897年5月在上海创建的中国通商银行,其实,早在十年前,即1887年,(光绪十三年)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就曾经发起组建中国华美银行,只因保守势力群起反对,慈禧太后亲自下旨,严责李鸿章,无奈华美银行流产夭折,致使创建中国近代银行的步伐,整整推迟十年之久。孔子在《为政》篇谆谆告诫后人:“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当今改革开放的时代,中国银行业发展一日千里,回顾一百多年前李鸿章创办华美银行这段历史,不禁令人感慨万千。 一、李鸿章下令办银行 1887年7月,有两名美国人,一位是子爵米建威,一位是他的助手,名叫黄腾派克,经时任驻美公使张荫桓的介绍,来到中国上海,要创办电话公司。当时盛宣怀已经在上海担任电报局总办,早在1881年就成功架设津沪电线,并迅速扩至福、台、川、滇及江浙,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几乎垄断了全国的电报业务。盛宣怀知道电话比电报更加快捷、方便,所以他与马建忠代表李鸿章在上海与米建威谈判签订合同四款,其中涉及到创办“官银行”事宜,但合同对米建威的电话公司作了种种限制。米建威遂放弃创办电话公司的初衷,直奔天津,上书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与中国合作创办银行。李鸿章当时肩负筹办北洋防务的重任,他要大办海军、兴修铁路、构筑炮台、维护电报、电线、开办军事学堂,还要效忠慈禧太后,为修建颐和园提供经费,经常为银钱短缺而苦恼。他知道,一旦能与美国合办一个银行,则经费开支,源源不断,可摆脱完全依赖户部的窘境。 李鸿章命令天津海关道监督周馥,会同回到天津的东海关监督兼办轮船、电报事务盛宣怀,另有轮船招商局会办马建忠:“据美国商人米建威称,议设各口华美银行事宜等情到本阁爵大臣,据此。除批该美商米建威所禀,拟于黄腾派克等集中美商一千万元,在中国各口岸设华美银行。自系为振兴商务,有裨两国商民起见。”这个命令是1887年7月23日发出,(光绪十三年六月初三)命令中李鸿章提纲携领说道:“本大臣督办中国通商事务,于中国铁路、矿务、纺织、营造诸大端,皆当次第举办,而银行尤为各事之枢纽。”可见,当时的李鸿章对近代银行的认识,是非常超前的。在这个命令的后边,还附有米建威草拟的银行章 程十二条。. 二、盛宣怀主持草拟银行二十二条 天津海关道道台周馥与登莱青兵备道道台兼东海关监督盛宣怀,两人均是秀才出身,只因在李鸿章幕府中作事认真,任劳任怨,逐渐积功升至道台。(相当于现在的市委书记)也可以说,两人都是在北洋幕府中办理洋务,在洋务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银行的作用,特别是盛宣怀,早在1885年要赎回中法战争中易帜美国旗昌公司的轮船招商局时,就与英国汇丰银行打交道,贷款三十万英镑。所以盛宣怀对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乃至国防建设中的重要性,认识深刻。而招商局会办马建忠,则是李鸿章派往法国留学的高材生,在法国巴黎学习国际法,获得巴黎法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对银行业,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独到的见识。这三人经过认真研究米建威草拟的银行章程十二条,拟定出《华美绅商集股设立中国官银行草议》二十二条。仔细阅读这二十二条,可以看出,其核心内容是吸引美国资本五千万元,在中国天津设立总行,由中美商董出资共同管理,盈利中美各半,至于铸造银元、发行纸币等,自在情理之中,关键是“所有华美各员董悉听北洋商宪节制。” 当年44岁的盛宣怀,不论是官运还是洋务实业,均处于蓬勃上升期,特别是他创办轮船招商局时与英国太古、怡和、美国旗昌等轮船公司的竞争,以及创办电报局与丹麦、英国电报公司的竞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美国在中国投资合办银行,持有很高的警惕性。所以在他主持下的“二十二条”草议,丝毫看不出有出卖经营主权的意味,相反,“二十二条”处处彰显维护中国主权的条款。用一句话总结,华美银行人、财、物的最后拍板权,在北洋总督。 三、马相伯铩羽而归 “二十二条”经李鸿章过目批准。恰在这时,著名洋务学者马相伯从台湾省考察回到天津,马相伯精通英法多种语言,与其弟马建忠常年在李鸿章幕府效力,李鸿章遂派马相伯与米建威一起回美国筹集资本。 同年六月下旬,盛宣怀代李鸿章草拟致驻美公使张荫桓信函:“此次米建威回国,已另致美国商务大臣巴耶一函,其官商来商时,务祈执意为玉成之。天下非常之举,非有同志无. 能体会也。米建威如有事与阁下面商,望随时与之讨论,电至敝处为幸。”从这封信中可以看出,李鸿章创办银行心情之迫切。当时,美国当时生产力发达,商品过剩,资产阶级渴望输出资本,马相伯在美备受欢迎,与众多资本家议定以五千万元为正式借款,以三万万元为银行存款,存款以三厘起息,视中国财政之缓急以为应用。正当马相伯为成功引进巨额美元而欢欣鼓舞之时,忽然收到李鸿章发来的急电:办法正当,朝廷大哗,舆论沸腾,群矢集我,万难照准。华美银行停办,速速回国。这无异晴天霹雳,马相伯顾不了许多,只得打道回府。 四、保守派群起围攻 原来,李鸿章与美商合资开办银行的消息一经披露,朝野震惊,立即引来舆论的狂轰滥炸。户部尚书翁同龢是1897年9月4日(光绪十三年七月十七日)得到这个消息的。他的妻弟汤纪尚,字伯述,正在天津北洋通商大臣衙门任职,写信告诉翁同龢:李相在津接洋款,筹开洋银行。三天之后,翁同龢的儿女亲家,长芦盐运使季邦桢,字士周,也从天津来信告知:李相在津与美国立合同,开洋银行,拟定资本五千万元。进一步证实了李鸿章与美国合办银行的消息。与此同时,时任户部侍郎的曾纪泽也获得了这一消息,并将打听到的银行章程内容大概汇报给翁同龢,特别指出:“合肥所定行章六、七、八三款最缪,大抵有铁路一语藏其中。” 我们且看“十二条”所谓最缪的第六条:“凡中国开办铁路、开矿、纺织、营造等类大工程,欲向本行借款或由本行转借者,应先禀请商宪饬由本行派人考究利弊及经费数目,然后订立合同。凡借款若干,起息若干,分若干年归还,以及如何察理维持之处,皆载入合同,请商宪批准立案。其大宗借款即以其事之生意与所有之产业作保。其所需料件,应请先令本行议办。如料色高低一样,而本行索价昂于他商,听向他商办理。其他项采办,亦可仿照此例。”第六款主要强调两点:一是中国开办铁路、开矿、纺织、营造等类大工程借款,华美银行要作贷前调查并有可靠物资作抵押担保,二是工程所用材料应由华美银行代为采购,这近似于当前世界银行通行的买方信贷。 第七条则强调“本行可设厂鼓铸金银钱,其式样、轻重应由北洋商宪批定遵行。本行亦可发流通之票。惟发出票数,不得过本行存银之半。”铸造银钱、发行纸币,这些都是现代 银行应具备之功能,何况还要经北洋大臣批准。. 第八条“中国开办铁路、开矿、纺织、营造等类大工程,向本行借款或由本行转借,利息可使格外便宜。惟应允本行分沾余利,其分沾限制,于借款之时拟定。”这一款无非是说华美银行要参与贷款工程利润的分成。但前边六、七两款说明华美银行参与工程材料采购,要分成利润也是正当的,何况分成比例,双方协商而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盛宣怀主持下的“二十二条”中,以上第八条删去了。当年户部侍郎曾纪泽大概只得到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