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标准化变电所
辽宁用电单位标准变电所评估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的规定精神,为了提高安全、经济、合理供用电水平,特制定《辽宁用电单位标准化变电所评估标准》 (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合用于辽宁省内,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位变电所。 第3条 本标准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人员配备和技术培训 第4条 变电所的人员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应设专职所长、专职或兼职专责工程师(技术员)、运营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两人、每班设值班长。运营值班人员名单应在本地供电部门调度、用电检查机构备案。 主变压器装见总容量在500千伏安以下的变电所应配备专职电工值班,值班电工可兼做维修工作,但应以值班为主,每日定期巡视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在任何时间内变电所都应有人值班,且必须保证倒闸操作时有二人进行。 第5条 变电所电气工作人员的条件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的规定,并经本地供电部门考核,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6条 变电所运营值班人员具有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变电所检修工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原理、结构,熟悉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认真执行有关规程制度。 变电所所长应具有电力专业中专或相称于中专水平,熟悉变电所技术业务,具有运营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7条 变电所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年内调动不超过2人次。缺少人员要及时补充。 第8条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的规定,结合本所人员技术素质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技术培训计划、月份技术培训安排。每半年要考核一次。 第9条 变电所对电工进网作业人员除坚持平常培训《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及变电所部分)》外,每年应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三个月及以上者,应重新温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10条 新参与变电所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知识和专业规程制度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先做实习工作。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网作业。 第11条 变电所人员应结合实际开展平常现场培训。技术问答或考问讲解,每月每人不少于一题,事故予想每月每班不少于一次,反事故演习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 各种培训活动均应有记录,装订成册,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安全运营 第12条 变电所的安全运营记录应达一年以上。 凡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应终止安全记录,取消标准变电所称号: 1.人身触电死亡、重伤; 2.导致电力系统停电; 3.专线掉闸或变电所全停电; 4.电气火灾; 5.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6.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用电单位发生电气事故,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供电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派用电检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电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凡是故意隐瞒事故的,除中止安全运营记录外,取消标准变电所评估资格。 第13条 变电所应配齐合格的安全用品,并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变电所还应配备消防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应有可靠的事故照明。 第14条 变电所应有专用电话和录音设备,保证调度联系和事故解决通信畅通。 第15条 变电所周边应设有独立固定式围墙、围栏,院内有消防通道。 第16条 变电所应认真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涉及电缆工作票)。“两票”合格率应达100%。“两票”执行办法及格式(见附录一)。 第17条 变电所电气设备定期实验按规定执行,被试率应达95%以上,重要设备被试率应达100%。 继电保护对的动作率100%。负荷率和供电可靠率应纳入变电所考核指标由公司自定。 第18条 非线性变电所应有保证电能质量和限制谐波污染电网的措施,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19条 变电所应有无功补偿设备,功率因数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20条 变电所要严格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度,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人值班,随时准备应对任何异常现象的发生,保证安全运营。 第21条 变电所应有防小动物措施,每月定期检查一次贯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22条 变电所的设备完好率应达100%,其中:一类设备应达80%及以上。主变压器及一、二次主断路器应为一类设备。年设备缺陷消除率:严重缺陷100%,一般缺陷为80%以上。 第23条 设备评级,按评级标准逐条对照,每季评估一次,填一份“变电设备评级汇总表”,制定升级方案。 (详见附录二、三) 一、二类设备称为完好设备,完好设备与所有设备之比值称为完好率。 设备评级要综合衡量,以设备单元总的技术状况为准。如一个单元内重要设备同时有一、二类者则应评为二类,同时有二、三类者则应评为三类。 第24条 防误闭锁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处在良好状态,安装率、投运率和完好率应为100%。解锁钥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封存。 第25条 变电所的设备应选用通过鉴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国家限期淘汰和完善改造的设备应在规定期间内更新改造完。 第26条 变电所的设备标志应齐全、笔迹工整,标志牌大小符合规格(详见附录四)。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一节、应具有的设备技术档案、规程、图纸、图表 第27条 应具有的设备技术档案 1.设备出厂说明书。 2.出厂实验记录(新产品还应具有型式实验报告书(复印件))。 3.安装图纸、交接实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4.设备改造和大、小修记录及其实验记录。 5.历年电气设备防止性实验报告。 6.设备事故、障碍及运营专题分析报告。 第28条 应具有的规程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2.现场运营规程(涉及调度、事故解决规程)。 3.断路器检修工艺规程。 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规程。 5.电气设备防止性实验规程。 第29条 应具有的图纸 1.一次系统结线图及重要参数。 2.全所平面图。 3.所用电交流系统图,正常和事故照明结线图。 4.直流系统图。 5.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原理及展开图。 6.接地装置布置图、直击雷保护图。 7.电缆敷设图(涉及电缆途径、截面及芯数)。 第30条 应悬挂的图表 1.操作模拟图板。 2.定期巡视路线图。 3.安全累进日揭示板。 第31条 提醒图表 1.设备重要运营参数。 2.有权签发工作票人员,有权受令、监护和操作人员名单。 3.紧急拉闸顺位表。 4.接地选择顺位表。 5.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表。 6.事故解决紧急使用电话表。 7.主变压器分接开关位置指示图。 8.变电设备评级汇总表。 9.定期工作计划表(可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