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合同新版
桂林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 员工聘用协议 姓名: 部门: 职务: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聘用单位):桂林市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 桂林市临桂县金水路 乙方(受聘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桂林经济特区劳动协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批准,可以续订协议。 第二条 聘用职务及职责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和职务。 三、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以积极和积极的态度,准时完毕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及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 甲方执行活动工时制,除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外,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停工,由于气候影响和其他特殊因素不能施工经公司领导安排予以调休。 第四条 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 一、甲方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及有关实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作制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工种、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根据桂林市劳动局发布的工资标准,同行业工资水平以及公司经济效益等因素,拟定乙方的工资标准。本公司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工资结构。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二、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工资指数及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及技能发生变化时,对乙方之工资标准及相关福利待遇作出调整。 三、甲方进行调整不得低于桂林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的15日(节假日可顺延或提前),支付时间不能超过约定的 时间的10天,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 五、 乙方须在自己承担个人应缴所得税,当乙方收入已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时,甲方有权在乙方收入中代扣缴其应纳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六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照国家和桂林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员工转正后可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按法规规定的比例上缴,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 、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享有婚假、产假等有薪假期。 三、乙方享有办理1-2年停薪留职的权利。 第七条 培训规定 一、甲方将为乙方安排入职培训及自身素质培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乙方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二、如乙方接受甲方安排外地培训或高级职业培训,乙方须另行签订协议。培训协议的条款与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想抵触时,以培训协议为准。 三、从学校毕业直接加入到本公司或原行业与现职不同的,没有相应工作经验的 ,须接受甲方的上岗培训,在该培训期内乙方工作将也许以其岗位技能和熟悉限度,由双方另行商议拟定。 第八条 商业秘密 一、乙方在聘用期间和聘用期结束后,均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传播(涉及对该工作无关的本公司的人员)。 二、甲方的商业秘密涉及但不限于: 1)财务文献、数据及营业项目的内部报价; 2)供应商信息、顾客信息; 3)经营策略和方针; 4)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三、假如聘用协议期满或终止聘用关系,乙方必须将其所涉上述内容物品归还甲方。归还的物品涉及但不限于:所有内部传阅的文献、笔记本、招投标资料、电脑软件、存储本以及其它文献。 第九条 工作纪律及奖惩办法 一、甲方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二、甲方对于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奖励,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惩处。 第十条 聘用协议的解除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协议并无须给予任何补偿,乙方如给甲方导致损失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补偿。 1)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 3)乙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有不诚实行为,对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泄露商业机密的; 6)乙方违反本协议各项承诺,并在甲方书面告知其违约行为后三十天内未予纠正的。 7)乙方提供虚假、伪造、冒用的入职资料、证件等的; 8)乙方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或连续无端旷工3天以上者,或事假累计超过14天者,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布破产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的; 3)乙方死亡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告知甲方解除劳动协议,无须给予任何补偿: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除上述情况外,乙方在聘用期内辞职的,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对于合法理由的辞职规定,甲方应予以批准,但不获发补偿金。假如甲方曾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且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培训规定服务期限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补偿培训费用。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协议,乙方必须于当天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有关物品、档案等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入工作场合并冻结财务结算。 第十一条 聘用协议的终止 一、在协议期满前七天双方都需积极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协议续签或终止之意见。 二、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由此而导致对方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向对方做出补偿。有关补偿数额应根据违约责任大小及令对方导致的损失限度拟定。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二、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甲乙双方因实行聘用协议而发生争执,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