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旧土地法对比
新旧《土地管理法》对比新旧《土地管理法》对比 2019 年 8 月 26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 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本决定自 20202020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修改前修改前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新增新增 修改后修改后 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 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章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 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 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 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 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 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 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 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 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 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 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 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 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 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管制; 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设占用农用地; 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合发展; 利用;(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 当。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 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 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 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 新增新增 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 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 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 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 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 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 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 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 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 严格执行。 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 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 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 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 报、拒报、迟报。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 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 体规划的依据。划的依据。 第四章第四章 耕地保护耕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 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 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 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 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 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 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 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 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 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