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协议书
篇一:彩 礼 退 还 协 议 书 彩 礼 退 还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年 月 日订婚,订婚后,通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 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收 条 今收到 (身份证号码: )退还的人民币 元整以及订婚戒指一枚(以上财物为订婚彩礼)。 签收人: 年 月 日 篇二: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规定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假如离婚女方愿退回所有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所有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本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规定。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规定。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积极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别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假如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乐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23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典礼。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批准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达批准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批准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合法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 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逼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规定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篇三:婚姻协议证明书 婚姻协议证明书 男方: 女方: 有中介人介绍,通过男女双方父母批准,男女本人甘心、自愿结为夫妻是事实。婚姻自由,彩礼自愿,他们的婚姻不存在买卖婚姻。结婚后男方以彩礼为由向女方打架,气愤出了一切问题由男方承担一切责任。通过中介人直接把女方带回女方娘家。 男方: 女方: 中介人: 年 月 日 篇四: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规定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假如离婚女方愿退回所有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所有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本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规定。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规定。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积极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别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假如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乐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23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典礼。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批准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达批准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批准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合法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以案释法 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3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逼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所以不是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法院对被告规定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篇五:离婚彩礼返还纠纷 离婚彩礼返还纠纷 彩礼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达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