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21R5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
CCAR-121R5CCAR-121R5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 121.1105 老龄飞机检查与记录审查 (a) 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 (b)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在本段规定的下述日期之后,除非已按本条款要求对老龄飞机完 成了相应的检查及记录审查, 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运营飞机。 在飞机检 查及记录审查期间,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向局方证明对飞机上时间敏感零部件的维修是充分与 及时的,以确保飞机的持续适航和运行安全。 时间敏感零部件:在本规则中,是指对疲劳和腐蚀敏感的飞机主结构的零部件。时间敏感零部件:在本规则中,是指对疲劳和腐蚀敏感的飞机主结构的零部件。 (1) 对于截止到 2015 年 1 月 1 日使用时间超过 24 年飞机,必须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完 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 年。 (2) 对于截止到 2015 年 1 月 1 日使用时间超过 14 年但小于 24 年的飞机,必须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 年。 (3) 对于截止到 2015 年 1 月 1 日使用时间小于 14 年飞机,必须在该飞机使用到第15 年开 始的 2 年之内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 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 年。 (c) 预留 (d) 对于按照本条款要求需要进行检查及记录审查的飞机,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事先为局方准 备好待检查的飞机及其记录以供局方检查,记录应当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 飞机总使用日历年; (2) 机体总飞行小时数; (3) 机体总飞行循环数; (4) 本条款要求的局方最近一次飞机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 (5) 机体时寿件的当前状态清单; (6) 对于所有要求按照特定时限完成大修的结构部件,其自最近一次完成大修的时间; (7) 飞机当前的维护状态,包括自最近一次飞机按照经批准维修方案的要求完成定检的时 间,以及下一次定检的级别和定检的时间; (8) 适用适航指令的当前执行状态,包括完成的时间及符合性方法,以及有重复执行要求的 适航指令下次执行的时限; (9) 重要结构改装清单,以及 (10)重要结构修理报告以及相应重要修理的当前检查状态。 (e)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至少在准备好待检查飞机及其记录前60 天通知局方。 121.1107飞机机身增压边界修理评估 (a)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或者超出下述规定的适用飞行循环执行时限,以后到为准,合合 格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 A300 系列(-600 除外) 、英宇航 BAC 1-11、波音 707、720、727、 737 或者 747,麦道 DC-8、DC-9/MD-80 或 DC-10、福克 F28、或洛克希德 L-1011 等型 号的飞机,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将针对上述机型机身增压边界(机身蒙皮、门蒙皮和增 压隔框腹板)的修理评估方案纳入到维修方案中。用于制定修理评估方案的修理评估指 南必须获得相应审定部门的批准。 (1)对于空客 A300 型号(-600 系列除外) : (i)B2 型号:36000 飞行循环; (ii)B4-100(包括 B4-2C)型号:窗线以上机身: 30000 飞行循环;窗线以 下机身:36000 飞行循环; (iii)B4-200 型号:窗线以上机身:25500 飞行循环;窗线以下机身:34000 飞行循环; (2)英宇航 BAC 1-11所有型号:60000 飞行循环; (3)波音 707 所有型号:15000 飞行循环; (4)波音 720 所有型号:23000 飞行循环; (5)波音 727 所有型号:45000 飞行循环; (6)波音 737 所有型号:60000 飞行循环; (7)波音 747 所有型号:15000 飞行循环; (8)麦道 DC-8 所有型号:30000 飞行循环; (9)麦道 DC-9/MD-80 所有型号:60000 飞行循环; (10) 麦道 DC-10 所有型号:30000 飞行循环; (11) 洛克希德 L-1011所有型号:27000 飞行循环; (12) 福克 F-28 马克 1000,2000,3000 和 4000:60000 飞行循环。 121.1109 补充检查 (a)本条适用于波音 737-300、波音 767-200 、BAe146-100/200 型飞机和 1987 年 6 月 1 日后 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 型达到: (1) 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为30 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 3400 千克(7,500 磅)或以上。 (b)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飞机,除非满足了如下要求: (1)针对易于产生疲劳裂纹并危及飞行安全的飞机基准结构(疲劳关键结构),合格证 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含经局方批准的符合损伤容限要求的检查和程序。 (2)针对修理与改装对飞机疲劳关键结构 (包括疲劳关键基准结构和疲劳关键改装结构) 以及本条款 b(1)段要求的检查的不利影响,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括经局 方批准的处理方法。 (3)针对本条款(b)(1)和(b)(2)段中所要求的维修方案的修改,以及针对这些修改的任何 修订,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121.1111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 (a) 本条款适用于波音 737-300、波音 767-200 、BAe146-100/200 型飞机和 1987 年 6 月 1 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 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 后改进型达到: (1)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 或以上,或 (2)最大商载为 3400 千克(7,500 磅)或以上。 (b)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符合本条款(a) 段规定的飞机,除非该飞机的维修方案中包含了针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的相关检查和 程序。 (c) 涉及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修方案的修改必须依据EWIS 相关的持续适航文件 进行。EWIS 相关持续适航文件应当针对下列适用机型按照CCAR-25 部附录 H 条款的 规定制定(包括针对安装在飞机上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审定项目制定的 持续适航文件),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1) 对于要求满足规章§26.11 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EWIS 持续适航文件(ICA)必须满足 CCAR-25 部附录 H 的 H25.5(a)(1)和(b)段的要求 (2) 对于要求满足规章§25.1729 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 EWIS 持续适航文件(ICA)必须满 足 CCAR-25 部附录 H 的 H25.4 条和 H25.5 的要求。 (d)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对于已制订了 EWIS 持续适航文件的改装, 在飞机投入运营前,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将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EWIS 检查和程序纳入到飞机维修方案。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