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 “监督抽 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 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 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 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第三条 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 “依法履责、 统一规范、 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 同): 1 / 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 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 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 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 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 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2 / 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 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 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 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 5 个工作 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 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 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 1,以下简 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 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 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 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 3 / 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 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 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 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 及器具。 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 在我区内的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 检。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经复检合格的,应在收到复检合 格报告 2 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 的,应展开调查,按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 并实施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 品采取补救等措施予以处置。调查情况应记录至《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以下简称《调查记录》, 见附件 3)。现场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 4 / 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 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其落实质 量安全主体责任。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 6、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 的,应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 书及清单、《调查记录》、资质证明(包括抽样时现场采集 的信息)、案件移交审批表一并移交稽查大队办公室。 抽样时现场应至少采集下列信息: 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 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和样堆)等。 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采集入场销售者的 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 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能说明上游供货方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 件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稽查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 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 限内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稽查大队办公室。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5 / 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1、负责监督抽检后处置移交材料的传递。材料不全的, 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补全。 2、案件办结后,向业务科室反馈后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 / 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附件 1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No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 自制□采购) 的(产 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 了区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 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 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 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请阅读复检须知)。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地址、邮编: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络20楼、 272100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 检验结果(检验报告书编号:)确认回执 No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7 / 1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 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 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 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 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 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 日内向组织抽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