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借鉴研究
税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际借鉴研究 内容概述: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新国家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投入,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危机后引领全球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宽带网络、节能环境保护等新兴产业,努力抢占新一轮科技经济竞争制高点,全球进入空前创新密集和产业振兴时代。国际上高新技术竞争挑战,不仅加深了我们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意义认识,也深入强化了我国加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定抓紧研究提出培育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思绪,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美国、日本、欧盟等世界其他重要国家发展历程表明,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通过比较发现,各国增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鼓励政策有三个共同点:一是目基本一致,侧重点重要集中在鼓励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鼓励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减少投资风险和增大投资收益率。二是优惠方式基本相似,既包括减少税率、减免税额等直接优惠方式,也包括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三是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政策调整模式,一部分是不限定地区、行业、规模,所有企业均可以享有优惠政策;另一部分是只有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企业才可以享有优惠政策。与国外相比,我国增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明显存在税收政策覆盖面不宽、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大、税收政策鼓励效用局限性等缺陷。 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在一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特殊时期,制约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瓶颈重要有技术创新能力局限性、投融资体系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市场拓展能力相对较弱等几种方面问题。鉴于此,增进研发投入、减少投资风险、加紧科技成果转化等,应成为完善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基本取向。 一是加大研发投资税收鼓励。对符合条件企业研发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增量部分,将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以鼓励增长研发投入;扩大加速折旧合用范围和优惠力度。对企业使用先进设备或研究开发专用设备,在购置第一年予以设备购置价50%折旧率,或深入缩短折旧年限,加速其成本回收;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政策合用范围从环境保护节能设备投资扩大到研究开发投资。对企业开发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资金,可按研发投资金额5%—10%比例予以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等。 二是完善风险投资税收倾斜。对法人、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基金收益减免所得税,吸引多种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优化我国风险投资资本构造;容许风险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三是健全科技人才税收鼓励机制。大幅度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税前扣除原则,容许其按工资薪金总额10%在税前扣除;对高科技人才技术创新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是增进产学研结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科 。 究其原因,可归结为我国新兴产业缺乏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实力和科技创新动力,诸多高新技术产品以模仿为主,缺乏真正技术创新。其一,虽然我国科技经费支出呈增长趋势,但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比重仍然较低,我国这一比重仅为1.75%[5],而世界领先国家研发费用占gdp比重平均为3%左右,日本为3.39%,韩国为3.32%[6]。同步发达国家用于基础研究费用占整个研发费用比重在10%以上,美国为17%,日本为12.7%,而我国还不到5%[7]。其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人才缺乏,每万个劳感人员中r&d人员仅有22人,而同期日本到达114人,法国128人,韩国99人[8]。科技人才匮乏原因,首先是由于政府对教育投资力度不够,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为3.59%[9],而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10];另首先是我国企业对员工培训支出占企业收入比例较低,据调查,我国培训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3‰—5‰以上企业仅为8.7%,而占销售收入0.5‰如下企业高达48.2%,而美国企业一般拿出其销售收入1%—5%或工资总额8%—10%用于员工培训[11]。 (二)投融资体系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产业融资困难。高新技术产业对资金需求大,投资风险高。仅靠高技术研究拨款和银行贷款难以满足其发展规定。这就规定风险投资基金和广大社会资本介入。而目前中国风险投资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非常匮乏。同步我国风险投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政府投入,单一资金来源明显地制约了投资规模,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参与风险投资资金与民间资金比例以1:10左右为宜,而我国政府参与风险投资资金与民间资金比例不到1:3[12],并且,国有资产所特有复杂委托代理关系也使得难以保证其运作效率。 外资依赖程度较高。伴随经济全球化发展,外商与港澳台商在大陆投资,尤其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投资力度不停加大,其在我国高技术产业中地位迅速提高。在我国高技术产业企业中,三资企业占整个高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5%,比1995年增长了21个百分点,且呈深入上升趋势[13]。 (三)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尽管我国不少高新区毗邻大学和研究机构,但大多数大学或研究机构都难以成为高新区技术进步推进力。其主线原因不是这些大学或研究机构缺乏研究能力,而是这些大学和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较低。国家科技部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7万多项专利技术,但专利技术实行率只为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获得规模效益比例约为10-1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80%[14]。 (四)市场拓展能力相对较弱 企业关键竞争力不强,未形成具有市场统治力大企业。当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规模经济,往往能更好地对多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增强企业乃至整个产业关键竞争力。目前我国老式追求全而大企业观念还比较流行,许多企业在成长期盲目追求业务多元化,导致产业集中度低。如我国软件产业8厂商集中度仅为16%,而美国为59%[15]。我国汽车产业3厂商(上汽集团、一汽集团、东风集团)集中度为49%,而日本为80%,美国为90%,韩国为96%,德国为91%[16]。 未形成良好市场环境。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与其有关配套企业和服务企业发展滞后,技术层次较低,产业集群度不高。国内学者曾对北京地区部分外商投资高技术企业进行调查,成果发现,在这些企业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进口为主企业占73.9%;而这些外商高技术企业之因此要坚持到国外采购零配件等,原因重要是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不符合规定。 二、国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我们以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和印度等国为例,梳理国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要税收政策。 (一)美国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美国重视科技和创新能力培育,最早可追溯至其宪法中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入20世纪80年代,受到日本挑战,美国开始将支持科技创新重点转向民用,成为世界技术创新领袖。全球金融危机后,奥巴马政府通过《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