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运营投标方案文件标准版污水厂运营协议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 甲 方(下称“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地址 授权代表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地址 授权代表 一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与解释 “项目/污水处理厂指污水处理厂项目。 “甲方 指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运营公司”指本次招标的中标运营单位。 “运营/特许合同”指甲方与中标人之间正式签署的本委托运营服务特许合同,包括附录、附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相关事项所签订的所有其他补充文件. “政府”就本项目而言,指对本项目拥有行政许可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监管部门。 “批准”指运营公司为实施项目设施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而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许可、资格、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项目设施指运营公司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从甲方所接收的包括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各类硬件设施及软件使用权等的统称。 “工作日 指人民政府机构通常对外办公的日子。 “法律变更” 指1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通过、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2)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施加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重要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 适用于运营公司或由运营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 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管理和特许期满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化学品/药剂”指运营公司在设施运营中用于污水/污泥处理如将污泥脱水所需的絮凝剂、除磷脱氮所需的碳源等)所需的化学品或化学药剂. “接收指在开始商业运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由运营公司从甲方承接委托运营所涉及各类项目硬件设施和软件等相关技术资料在内工作过程的总称. “接收期指自中标运营公司自双方委托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完成项目设施的交接之日止,为期最长不超过一(1)个月的时段。 “履约保函 指运营公司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交的银行保函。 “开始商业运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运营公司完成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接管并开始获得甲方付费的计费日期即被视为正式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合同5。1及附录部分列明的出水的最低质量标准。 “出水采样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已安装的出水水质检测装置的位置。 “环境污染”指项目设施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反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 “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第13。1条所规定的含义。 “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运营公司及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级或地方政府,包括政府和甲方。 “严重不当行为”指运营公司作为一个具有污水处理行业公认实施技能和谨慎理性的签约人,在通常情况下对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未予以适当重视,或者故意忽视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后果. “运营服务费”或“合同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运营期内由甲方约定的费用向运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以及专项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运营年”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月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指每日从早900时开始至次日早900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污水处理厂设施”指由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资建设并拥有产权的污水处理厂厂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及厂区外配套基础设施。 “谨慎运营惯例指中国的污水行业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就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所广泛遵循的惯例、方法和标准,且该等惯例、方法、标准与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的供应、制造单位所推举的运营维护标准大体相符。 “运营公司违约事件”指第14。2条所述的事件。 “甲方违约事件指第14。3条所述的事件. “终止意向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14。4条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14。5条发出的通知. “检测机构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甲方与运营公司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水质及污泥检测正式资格的检测机构。 “在线检测” 指项目设施污水进水、出水及处理过程中的在线检测. “接入点”指污水处理厂红线外市政管线污水进厂接驳的接收点。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至厂区外的交付点。 “进水”指运营公司从污水接入点接收到的、未经处理的污水. “进水流量表”指根据本合同第10.1。1条在进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表。 “进水水质控制范围”指符合附录4规定的进水水质控制范围。 “进水检测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安装进水流量表和进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 “出水” 指按本合同规定经运营公司处理过、需排放至厂区外水体的污水. “出水流量表”指根据本合同第10.1。1条在出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表。 “出水检测点”指污水处理厂内安装出水流量表和出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 “实际污水处理量”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指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 “污泥” 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序中排出并需处理、运走、填埋、处置或再利用的浮渣、砂粒、污泥和其它物质. “日检测平均值”指在规定的出水采样点,对可通过自动采样设备按相关法律规范采集进、出水水样之混合水样进行出水污染物指标例行检测所获得的每日水质指标检测值。 “综合合格率”指每一运营月甲方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检验的所有指标达标次数/所有指标检验的总化验分析次数之比率值. “移交指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时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运营公司予以交还、甲方予以承接包括所运营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软硬件设施等工作过程的总称。 “移交日”指委托运营期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决定或其它强制性要求. 1.2 释议 在本合同中 a)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 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每一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诚信履约的默示义务; d所提到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 e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银行对公工作日,应解释为要求自下一个银行对公工作日付款; f)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 1。3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