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协议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附件二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名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根据苏州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监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协助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负责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监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余额及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每月10日前并将信息通过专线互联反馈到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之日起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止。 第三章 资金监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所需材料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所需材料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等格式文书及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监管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户名 、开户机构 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监管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从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系统中生成工资单并将农民工工资清单及其他代发工资所需材料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丙方仅进行形式审核。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根据该证明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或专户资金不足,由丙方将信息报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工程项目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账户销户后,丙方根据该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函全额解付该监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丙方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实行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即有权机关要求披露,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公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