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 市 夜 景 亮 化 工 程 ***** 省 建 设 厅 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承诺如下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施工单位承诺和双方约定保修的项目和内容,应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知后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方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⑴、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⑵、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⑶、因设施管理单位自行改动的结构、设施、设备等项目。 三、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五、本保修书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保修书一式五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日**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