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刑诉法全文
If you cant 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新刑诉法全文 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 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 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 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下面律师 365 带来新刑诉法全文的内 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 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 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 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带来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 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 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 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 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 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 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 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 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 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 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 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 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 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 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 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本法的 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 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 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 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 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 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是全国性 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可以请求移送上一 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 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 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 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 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 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 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