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法律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舞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根据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 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损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 防备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 防备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损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 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 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损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备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损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损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备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损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备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锐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法律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法律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法律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备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根据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常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根据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法律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常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附件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实施作业 否 定性分析 选择符合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