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集团监察类管理制度
制度文件 受控状态受 控 文件编码BFJT-SJJC-001-2024-A1 文件版本A1 宝丰集团制度汇编 监察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监察部 编订日期2024-8-14 生效日期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 总则 1。1 目的 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促进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及全体员工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法律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宝丰集团各部门、各公司。 1。3 职责 宝丰集团监察部 1。3.1监察部负责宝丰集团监察工作.依照本制度对宝丰集团及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对各公司是否贯彻宝丰集团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及指令进行监督监察,对宝丰集团及各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1。3。2根据工作需要,经监察部分管领导批准,向各部门、各公司派驻监察人员. 1。3.3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各部门、各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不得设置障碍,并如实回答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本条款在实施当中可以不经过被监察单位领导同意或授权。 1。3。4根据需要,可暂扣、封存用于证明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文件、资料、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和现场勘查实物。 1.3。5责令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1。3。6制止案件涉及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1。3。7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纪现象人员的工作和职务履行。 1.3.8对拒绝、阻挠监察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1.3。9对各单位作出的决定、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政策,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1。3。10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事项,并进行调查处理. 1.3。11对因违规、违纪摄取的财物,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 1。4 监察原则 1。4。1独立监察原则 1。4.1。1 组织上的独立性,指监察部门单独设置,与被监察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1。4.1.2 人员上的独立性,指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加被监察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1。4.1。3 工作上的独立性,指监察部门及其监察人员依规独立开展监察工作,做出监察推断、提出意见、出具监察报告,其他任何部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1.4.2客观公正原则 1。4。2。1 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工作时,应对被监察单位保持客观,特别是监察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1。4。2。2 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时,与被监察单位或者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1.4.3廉洁奉公原则 监察人员正确行使监察职权,不徇私情,公正廉洁地开展监察工作,克己奉公,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宝丰集团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1.5 监察纪律 1。5。1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规监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1。5。2具体规定 1.5。2.1 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制度、程序、规章、办法和有关指令等开展监察工作。 1。5。2.2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查处,不敷衍推诿,不徇私舞弊。 1。5.2.3 文明执行监察工作,仪容干净,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被监察单位。 1。5。2.4 查处违规行为,应坚持先教育后处罚原则。 1。5。2。5 原则上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组成小组执行监察任务。 1.5。2.6 热情受理公司及社会各方面的投诉,虚心听取意见,对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查实,依据制度做出处理意见. 1。5。2。7 不得吃、拿、扣、要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现金、代金券、食品、物资等财物。 1。5.2.8 不得干预被监察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1。5。2。9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和执行监察工作. 1。5。2。10 不得擅自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发表监察的结论性、预测性、推论性和参加性的言论。 1。5。2.11 不得擅自公布未经部门批准的监察工作资料。 1。5.2.12 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有关监察的咨询或采访。 1。5。2。13 监察结果未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发布、抄送任何单位和个人。 1。5。2.14 监察过程中听到、看到的和资料中体现的内容,只允许在监察报告中体现,杜绝在其它任何场所、单位和文件中使用,杜绝传播及提供资料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2 管理要求 2。1 监察程序 2。1.1对需要进行监察的事项进行初步了解核实,涉嫌违规、违纪的,予以立案。 2。1。2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1.3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重大事件调查时需向各单位出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的调查通知书。 2。1。4对立案调查涉嫌违规、违纪等事项,经调查认定不属实的,提出监察意见报告,报经宝丰集团分管领导批准,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个人.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提出监察意见报告,报经宝丰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下发监察意见或提报宝丰集团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落实结果。 2。1。5落实举报奖励等事宜. 2.2 监察范围 2。2.1对宝丰集团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察。 2。2.2对投诉、举报损害公司及员工利益的事项进行监察. 2.2。2.1 对违规、违纪事项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2。2.2。2 保护监察人员依规行使职权。 2.2。3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监察 2.2。3.1 参加各类招投标工作的监察. 2。2。3。2 对宝丰集团在建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现场工程签证进行监察。 2.2。3。3 对各公司各类工程罚款扣除、代垫水电费、工程违约扣款、甲替乙供材料费用、工程机械使用费、工程现场签证费用核算扣减、预借款及垫付费用扣减情况进行监察. 2。2。3。4 参加设备到货验收监察。 2.2.3.5 对废旧物资处理的过程进行监察。 2。2。3。6 对物流线各环节进行监督监察. 2.2。4总裁及宝丰集团安排的其他监察事项。 2。3 管理内容 2。3。1根据批准的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监察时间、范围和监察方式。 2.3。2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常规性监察工作,做出监察报告。 2.3.3监察部立案调查的违规事项,一般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别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监察部办理的每一监察事项都应当按规定建立监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借阅和销毁。 2.3。4监察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经公司同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5对于监察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或提交监察报告由宝丰集团责成各公司处理. 2。3。6被监察单位对监察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监察部提出复议申请,监察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出复议决定。 3 奖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