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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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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应急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具体要求参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56323136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未记录、虚假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应当要有相关台账记录)。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56323136 3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录用人员及转岗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作业。 4.其他,如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1.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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