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安全规程
选煤厂安全规程 1 1、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 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选煤厂。 2 2、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2.12.1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 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22.2 违章指挥违章指挥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 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2.32.3 违章操作违章操作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2.42.4 职业病职业病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由国家 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2.52.5 防护措施防护措施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 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 措施或手段。 2.62.6 危害因素危害因素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 境破坏的因素。 2.72.7 絮凝剂絮凝剂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 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 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2.82.8 洗水闭路循环洗水闭路循环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 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2.82.8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 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2.92.9 粉尘粉尘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3 3、总则、总则 3.1、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 提,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 合与本厂的安全规程。 3.2、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3.3、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3.4、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 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5、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 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3.6、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 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3.7、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层层分解指标。 3.8、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3.9、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 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 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 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3.11、选煤厂发生事故后,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 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4 4、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4.14.1、工业厂区、工业厂区 4.1.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 当有足够的照明。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 者落杆。 4.1.2、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 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4.1.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 化、下塌现象。 4.24.2、作业场所、作业场所 4.2.1、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 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 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4.2.2、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 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 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4.2.3、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 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 m。 4.2.4、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 m,次要通道不得 小于 0.7 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 路面应当防滑。 4.2.5、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 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4.2.6、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 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 防护。 4.2.7、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 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 50 mm50 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 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4.2.8、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 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 护。 4.2.9、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 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4.2.10、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 4.2.11、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 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 赤脚在现场作业。 4.2.12、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人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 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4.34.3、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4.3.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乙炔库、配电室、调度室等重点 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沙箱 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 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3.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 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 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4.3.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 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必要 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4.3.4、煤仓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 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 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和吸烟。 4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 mg/m3。 4.3.5、瓦斯量大的煤仓 原煤仓、精煤仓 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 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生产时,巡回检查,制定检测、检查记录表。 2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3 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 1.5%时,附近 20m 范围内的电气设备 立即停止运转。 4 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源 含照明电源 。 4.3.6、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 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 门处理。 4.3.7、建筑物周围排水沟渠保持通畅。 4.3.8、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 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 5、给煤、给煤 给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