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油管作业服务合同资料
长庆石油勘探局井下技术作业处(以下称“甲方”)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单位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油田生产事业部,以下称“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连续油管作业事 宜,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的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合同。 一 . 合同目的 3.1根据甲方作业需要,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的要求为甲方提供连续油管作业人员及设备并提供相关作业服务,以满足甲 方作业的需要。 3.2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合同期间甲方指定作业井。 3.3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执行本合同。 二 . 合同文件 6.1本合同包括一至十七条款及附件 附件过滤作业服务人员设备清单及服务费用。 6.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 .合同期限 9.1本合同有效期为 2008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9.2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 .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费用详见附件。本合同价格固定不变,不受价格涨跌因素的影响。 作业结束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甲方认可的工作量出具正式发票及相应支持文件,并将发票和相关支持 文件送至或邮寄至 单位 地址 邮编 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支票。 甲方在收到本条款所述文件后,若无异议,应在30 天内以银行转帐支票方式向乙方付款。甲 方对有异议的发票或支持文件,应在收到后10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解决后,乙方应重新向 甲方出具发票和支持文件,甲方收到新的发票和支持文件后依上述程序支付费用。 五 .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通知乙方进行其服务人员和设备的动员和复员。 负责乙方人员、设备自甲方作业基地至甲方指定作业井场之间的动复员。免费为乙方人员在甲 方指定井场作业期间及待命期间提供食宿。 在作业现场实施本作业时,甲方应随时向乙方免费提供满足本作业需要的淡水、压缩空气、电、 蒸汽、油料、吊装(操作和指挥)、电气焊、通讯、医疗协助及必要的劳务协助。此外,甲方应对乙方的作业提供 必要的协助。 当乙方人员出现意外伤、病时,甲方应免费及时提供急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 在作业期间,甲方应至少有一名作业代表在场,协调乙方作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或设备,当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含理由) 后,乙方应立即更换。 六 . 乙方责任和义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胜任本项服务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持有作业必须证件、技术熟 练的技术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作业服务。 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说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项服务所需的合格设备、仪器和工具,这些设备、 仪器和工具应具有有效的相关证件、证书、技术资料齐全,以满足甲方要求。 乙方应指派现场代表接受甲方指令,乙方现场作业人员应按国际油田惯例,安全、优质地进行 工作,并详细地做好施工记录。 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工资、医疗、奖金、保险等一切费用。 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保险,并且提供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安全帽、 安全鞋等)。 乙方保证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活、生产的规章制度,不乱动、乱摸各种设备。遇有紧急情况时, 服从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乙方保证在作业井场施工期间不动火。确需用火时,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技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得到批准后方可动火。 乙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 .作业的实施 甲方应在作业开始前 10 天将作业计划、设备及人员动员计划以委托书形式通知乙方,并就本作业的实施与乙方进 行必要的磋商。当作业计划变更或修改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接到甲方委托书后应立即着手准备,对设备、工具进行试运转,配齐各种常用配件及材料。 甲方应在计划开始作业日之前 72 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将乙方的设备、工具、仪器、器材及 人员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准确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时到达。甲方应保证乙方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有充分时间完 成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乙方接受甲方的指令,在保证设备、工具、仪器完好的条件下,以独立承包者的身份,并在甲方现场代表的指挥下, 按国际惯例及甲方的要求,高效、优质地完成本作业。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作业计划、现场指令完成本作业。为完成本作业,乙方应每日24 小时 连续作业,节假日照常工作,直至该作业全部完成。 乙方应对本作业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备齐附件和配件,随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 状态,以确保作业能安全顺利的进行。 乙方提供的人员如需中途更换,应在不影响本作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安排。 八 . 责任与赔偿 在实施本合同中,甲乙双方遇到损害和损失时,按下列规定处理(除由于一方故意行为或重大 过失造成外)。 甲乙双方提供的人员(包括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权限请来从事作业的分包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人员 的提供方负责,不得牵连对方。 甲乙双方提供的设备、器材等财产(包括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权限从第三方租用的设备器材等)发生损 失时,应由财产的提供方自费负责处理,不得牵连对方。 在乙方设备人员动复员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在装卸、运输及使用期间发生丢失、损坏、落井等事件时,除一方故意 行为或重大过失之外应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并向乙方进行赔偿。 由于一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人员或设备的损伤或损失时,责任方应对方的要 求并根据损失的大小赔偿对方,赔偿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则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估行依据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金额评估。 双方在合同期间,由于一方导致第三方蒙受的一切损失、人员伤亡及后果,均由肇事一方负责, 不牵连另一方。如果由于双方共同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应共同负责。 甲乙双方均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和赔偿。 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甲乙一方或双方财产及人员的损失或损害,则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第三方 追偿损失。 九 .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震等 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有关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或者暂时 不履行合同。各方应把实际情况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停止或消失后继 续履行合同。双方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中止履行超过15 天,或者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或已 无可能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十.保险和税务 甲乙方应各自分别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各方人员的人身险和财产的财产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 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的保单项下,将对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并要求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放弃向对 方的代位追偿权。 乙方应负责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完成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税务;乙方属于天津市境外的公司且服务场 所在甲方工作场所内的,乙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天 津市当地合法发票,并交纳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乙方应纳的一切税款。 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