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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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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 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 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 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 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上述概念只是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此外,就广义而言,物权 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 权请求权概念。 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德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而请求 权的概念则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 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 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 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 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 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 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 身, 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 行为, 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 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 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为1900 年德国民法典所创设,但在此之前, 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 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请求 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之后, 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对物权 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权利。 当代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 具体的物权请求权,是根据对物权构成妨害的行为和事实的类型来划分的,即法 律认定存在着哪一种妨害物权的事实,便规定一种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例如德国 民法中, 物权请求权正是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设计的。这些物权的妨害方 式,包括现实的侵害和未来的侵害两种情况,而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包 括对现实侵害的请求权,如返还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也包括对未来可能的 侵害的请求权,如不作为的请求权。 因此,依通说,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返还 请求权, 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移 转标的物的占有。 (2)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 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 (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 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学说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向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权作用说。 也称物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作用产生 的权利, 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是非独立的权利。 依照德国民法理论的通说,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 因为这种权利只为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 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 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其本权利脱离,不可以独立地 转让于第三人。 2.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 物权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 3.准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 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移转、消灭等均与物权 本身密切相关,因此它是一种非纯粹的债权,只能称之为准用债权规定的权利。 日本民法理论的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并非是一种纯 粹的债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表现之一,是一种独立 的请求权。大陆学者也多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是一 种独立的请求权。 此外,还有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学说,例如“非纯粹债权说”、“物权 效力所生请求权说”, “物权派生请求权说”、 “所有权动的现象说”等等。 [11] 本文认为, 这几种学说均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不同于物权本身的权利,是一种独立 的请求权,但又与物权密切相联同命运,因此,这几种学说与上述第 3 类学说即 “准债权说”可归入一类。 由此, 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便主要集中于以上三 种学说之间的争议。 为何会出现以上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呢为何将物权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 中定位是如此之难呢本文先不就以上观点妄加评说,而试图从统一概念入手, 因为不同的概念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并负载着逻辑和价值内涵,所以从不同的概 念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角度对物权请求权进行辨证分析, 才能澄清其在民事权利 体系中的地位和性质。 三、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一)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分析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究竟是什么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物权效力的直接体 现是否可以与物权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 性质相关联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说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 系。 第一,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如上所 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 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从物权请求权产 生的目的来看,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还 包括自力保护以及公法上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 物权请求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 侵害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请保护所必须依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 人既然享有对物的支配权,其便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 还, 还有权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当物权人的物权受有妨害或者妨害之 虞时, 物权人请求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不是其物权,而是一种请求权即物权请求 权, 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它直 接针对的义务人是妨害人,物权人可以以此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在此意义上,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应物权保护的目的而生,并负荷规范价值,用它涵射基于妨害 所有权和他物权而产生的具体请求权类型, 有利于体系化思维, 减轻思维的负担,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说明价值。[12] 第二,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应当承认,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 所具有的支配性并为保障其支配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 但是物权请求权是与物 权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1、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条件看,享有物权并不等于享有物权请求权。尽管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关系密切,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后方发生的救济权,但 它不是从物权自身分离出来的权能, 它的出现要求具有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权利的 事实要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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