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文摘要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 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 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刑 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 它贯穿于 刑罚创制、 适用与执行的 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 意义。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 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 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 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 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 手段也好, 属性也罢, 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 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 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 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 即使 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 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 刑罚属性所包括 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 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 有惩罚目的, 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 本意。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 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 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 随着人道刑罚时代 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 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 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 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 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 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 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 序的状态中。关键词刑罚 目的 惩罚 教育 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 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 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 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 这 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 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 我国刑 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 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 认为是 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 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 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 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 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 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 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 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 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统治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直到最 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我更同意第三 种观点。 意义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刑罚目 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刑罚目的一经确定, 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 (2)刑罚目 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 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 审判人员在刑种、 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 执行,刑罚的 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 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 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 特征 (1) 、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 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 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 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 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 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 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 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 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 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 是服务于掌权阶 级的,可以说, 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 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 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②。 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 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l、惩罚说。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 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认 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 犯,使其重新做人。3、预防说。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 预防与特殊预防。4、双重预防说。认为我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 的目的, 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 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 由于刑罚目的理论的重要地位, 因此我国刑法学者历来重视这一问题 的探索。我国刑法学界当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1)惩罚说。认 为刑罚既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适用刑罚的 目的就在于使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力受到剥夺, 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 苦,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发生。2)改造说。认为我们对犯罪判 处刑罚,既不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也不是将惩罚作为目的,而是 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种手段, 达到改造犯罪人, 使其重新作人目的。 3)预防说。认为刑罚固然具有惩罚属性,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人, 使其受到痛苦并不是我们目的, 而应该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 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之 永久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能力。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个体实施, 目的为了防止他再次犯罪, 它最初是通过对犯罪人肉体残害等野蛮的 惩罚与威慑来实现的, 但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 社会文明的进步, 以教育矫正为基础的近代个别预防产生, 其所持观点是犯罪既非犯罪 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不是天生固有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 国家 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 而应用刑罚来教育矫正和改 造他们,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近代以来, 以教育刑和改善刑为基础的特殊预防是主流, 以前的以严刑酷法为基 础的特殊预防,旨在消灭犯罪人人身的理念各国统治者逐步抛弃。 代 表人物有李斯特、菲利等,如菲利主张针对不同的类型的犯罪人 实 施不同的刑罚措施,以此来达到更好的特殊预防目的, 对生来犯罪人 和不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适用隔离处分, 对可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和 偶然犯罪人适用治疗、矫正处分,对激情犯给予损害赔偿处分,对行 刑终了仍有危险性的人和虽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防卫 措施。李斯特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手段为主, 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 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 隔离,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 (2)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对社会上其他人, 特别是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警戒作用, 阻止他们犯罪, 一般预防 的 核心是威吓, 借助于刑罚的惩罚性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种威慑阻吓的 效应。 刑罚自其产生一始, 就是恐怖的象征, 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