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股份合作协议书
矿山股份合作协议书矿山股份合作协议书 矿山股份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开展的原那么,经友好 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 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 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 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 权,以及 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 枯竭止。 第三条 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 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 申报审批手续。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 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甲方占该矿山 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 股 份;前期 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 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 、乙方占 。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 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 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 经营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 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同时,乙 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 1 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利润分配及亏损承当按所占股份比例执行,双方前期费 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 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 方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矿山合作协议 xx-08-11 1657 | 2 楼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所有的矿山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乙方愿意合作经营 上述矿山; 4双方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他 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 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诫实信用、 互利互惠原那么,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矿山地位于 第二条 该矿山面积约为 亩,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 第三条 甲方承诺拥有该矿山的开发经营权,依法取得了政府颁发的 采矿许可证。,登记编号为 。如第三方主张该矿山的使用权或经营 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 损失的,甲方应承当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矿山与他方进行合 作经营,未于该矿山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 障碍。 第五条 矿山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 第七条 乙方于该矿山建立矿石生产加工基地。 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 的日期为准。终到期为至该矿山不具备 开发经营的条件为准。 第八条 甲方先期投入该矿山人民币 130 万元,占该矿山股份的 40. 以后的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该矿山60的股权。 第九条 甲方尊重乙方以矿石开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矿山 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议所指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山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 及矿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一条 为实现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矿山上建立的附属设施所有 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 第十二条 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甲乙双方所有,乙方拥有排 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 矿山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归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 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 甲方有收取经营利润 40的权利; 2 甲方有权监视乙方依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开发该矿山; 3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矿山资源的行为; 4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协议; 5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 6 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效劳; 7 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 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 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 取措施,因成心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 方应当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 乙方依法享有该矿山的使用、收益权利的60,有权自主组织生 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乙方应当维持该矿山的工业用途; 4 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不得给矿山造成永久性损 害; 5 乙方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6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矿山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给甲方; 第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 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 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 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晌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 他方。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干预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 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防止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及时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 局部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 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二十一条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立、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该矿 山,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当违约责 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 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当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法 律政策规定享受各自的应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那么违约一方应 当向他方承当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 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二十五条 甲方拒绝交付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