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电子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电子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 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 算,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制度遵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也是控股、 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各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 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本制度中已作出的对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各子公 司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资金管理资金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的财务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就是对有关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批、实施、检 查和分析进行全面的管理,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第六条第六条为保证库存的现金安全合理,公司各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支取现金先填写 借款单,并注明用途、金额、期限等,按规定批准方可支取。预支现金一般不超过2000 元,超过 支票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转帐支票结算。任何人不得从营业收入中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必须日 清月结,不准白条抵现。 第七条第七条支票的领取及管理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1、支票领取支票领取 1 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由有权审批人批准 方可领取。 2 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 10000 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 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 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使用后三日内报帐。 4 未及时报帐者财务人员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 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2、支票管理支票管理 1 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 准确掌握帐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 3 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变动表。 4 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帐户余额表”,送交财务经理批准后呈报总会计师。 5 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帐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 帐。 6 支票和公司印鉴分人妥善保管。 第八条第八条预付货款和定金,必须根据合同办理,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购货款或工程进度款 ,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 ,方可执 行。 第十条第十条对外投资等资本性开支的审批、使用、实施顺序对外投资等资本性开支的审批、使用、实施顺序 1、对外投资的拨付,由规划部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步骤提出股本金使用申请,分管副 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会签,由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2、固定资产更新、添置、报废,由使用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提出,规划部和财务部审核,分 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会签,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新筹建单位的前期开办费如在公司核算,由总经理授权给新设单位负责人后,各项费用 由被授权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单,财务部门在核定的限额内支付,并进行单独记帐、结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外收、付款的规定对外收、付款的规定 1、对外付款必须要填制对外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具体办理。 2、有合同(或协议)的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时应附上所签订的合同(或 协议) 。实行分次付款的,在未结帐前的付款,应由收款方开具收据。 3、收款方必须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或收据。 4、广告宣传由代理商垫支的,必须要由代理商提供付款凭证。 5、特殊情况先付款,收款方再提供发票或收据的,由经办人向财务办理暂支手续,并负责 将发票或收据在规定时间内交回财务。 6、对外付款有合同的,必须要按照约定的帐号办理;付款、收款要求改变帐号的,必须要由 收、付款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证明,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帐号的,由收款方提供后办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与非独立二级核算单位往来结算款项,按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金额入帐, 并以往来单位、部门、个人为对象分别设置的明细帐,及时登记帐薄,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 回收及增减变化。 第三章第三章应收款项的管理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如下 1.应收款的发生各子公司及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决定提供信用 于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 终由分管副总经理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 2.所有应收营业帐项均按帐龄基准记存。各单位财务经理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营业帐项 (至少每月一次) ,确定每项帐款的可收性,并每半年编制帐龄帐目分析,交公司财务 部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帐准备及坏帐确认的基准。 3.各单位应根据经验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帐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坏帐准备,并每 半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目前状况。该项准备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每年审核一次,以确定是 否恰当。 4.各单位销售部门应经常与信用客户保持联系 ,按期进行帐款的催收,财务部门予以监督。 5.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帐损失。坏帐确认还应考虑以下 条件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不能收回的应 收款项。 涉及坏帐核销,各单位应将核销情况书面上报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管理权限经审批后方可 核销 第四章第四章存货管理存货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 ,包括原材料、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存货入库时,应填制入库单,出库时应填制出库单,其存货数量及金额要与财务 核算相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低值易耗品 1.根据公司的情况,特规定 2000 以下、50 元以上,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容器等,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按规定申购,经有关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方能选购。 3.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单位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 簿。 4.使用部门向仓库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填制一式三份的领用凭证,一份留存仓库,作为 登记“库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据;一份交给使用部门作为实物管理的依据;一份 交给会计部门作为记帐的依据。除此以外,各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由有关 部门保管、以控制各使用部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 5.要建立以旧换新的赔偿制度,及时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并进行会计处理。要按各使 用单位、部门设置在用低值耗品明细帐(包括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 部门的帐面余额进行核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 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进行登记。 6.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