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十局员工手册-1
前前言言 亲爱的员工欢迎你加盟我们的企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是经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以下简称水电十局) ,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是中央在川 企业之一, “四川省文明单位” 、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状获奖单位。企业注册资金1.6 亿元,拥有总资产 12.5 亿元。现有员工 4900 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573 人。 施工业务遍及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国际工程项目遍及老挝、印度尼西亚、伊朗、阿富 汗、卢旺达、尼日尔、卡塔尔等国家,水电十局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中较早进入国际 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之一,在施工管理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在行业内外树立了良好的 形象与品牌。 水电十局以“巩固国内,发展国际,优先国际业务,努力开拓非水电市场,打造 质量效益型的国际工程强局”为发展战略,以人为本、特色为主、和谐发展、实现本 企业的新跨越。 水电十局通过严格执行 ISO9002 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获得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银行资信连续多年被评为 AAA 级。 水电十局以“服务一流、创造精品、诚实守信、报恩社会”为宗旨。 水电十局将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致力于提高企业的品牌和影响力。 水电十局坚持中国水电集团的企业文化,坚持“自强不息、勇于超越”的中国水 电集团企业精神;追求为股东创效益、为社会担责任、为员工谋幸福的核心价值观; 秉承顺势而变、诚信守诺、科技领先、管理图强的经营理念;员工恪守诚信、尽责、 坚韧、团结、创新的行为规范;共同努力,将水电十局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 的质量效益型的国际工程强局,实现共同愿景。 本手册以文本版的形式公布。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了解水电十局简况,工作要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等规 定,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水电十局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 序,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仲 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水电十局集体合同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制定本手册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为 指导,以水电十局的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 经济手段相结合,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 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水电十局“巩固国内,发展国际,优先国际 业务,努力开拓非水电市场,打造质量效益型国际工程强局”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通过。 第四条 第五条 本手册仅适用于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员工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水电集团,热爱水电十局,自觉遵守国 本手册经 2008 年 6 月 23 日局务会议讨论, 局职代会团组长会议审议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家法律、法规和水电十局的员工守则。 第六条员工应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树立“我为十局,十局为我”的企业文 化理念,关心、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保安全、高质量出 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 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必须遵守水电十局和水电十局下属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 度,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质量法规,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 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水电十局有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 和工作安排。 第十条员工个人要求局内调动,员工本人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 员工必须以水电十局的利益为重,服从水电十局各级组织的工作调动 出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和调入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局人力资源部批准后 办理调动。 2 第十一条员工要求调出水电十局,员工本人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属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同意,接收或调入单位向水电十局人力资源部发来商 调函,由局人力资源部报局长批准后办理调动。 第十二条员工对水电十局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 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三条员工按水电十局的规定,有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权 利。 第十四条员工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 以向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员工同水电十局发生劳动争议时,提出调解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 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向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对调解决议无异 议的必须履行。水电十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员工可以向都江堰市劳动 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水电十局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是水电十局的员工均须与水 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局属二级单位和局直管项目部未经局专门授权,没有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由局长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必须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文 本,了解其全部内容和法律含义,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产 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水电十局有权予 以辞退。 第十九条水电十局新招聘的大中专学生,在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学 生个人原因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水电十局支付招聘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新招聘的大中专学生实行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见习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见习期) ,见习期一年满后,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转正并填写专业 技术职称认定表 ,根据不同的专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可认定中 级职称;本科学历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大专以下学历可认定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员工要求辞职或水电十局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辞 3 退(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余均应提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认真办好档案、社会保 险、办公用品、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办理巡回签字单后员工方 可离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 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社会引进人才与水电十局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 、 “学 历证书” 、 “学位证书” 、 “职称证书” 、 “执业资格证书” 、 “与任何单位无劳动关系证明” 、 “计划生育证” 、 “近期体检报告”等相关证明原件。免冠一寸照片 6 张。 第二十四条新招聘的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同时水电十局应予以 保留,并对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弄虚作假,水电十局有 权要员工离职。 第二十五条水电十局的员工调海外项目或驻厂代表工作时,应签订海外项目或 驻厂代表工作补充合同(协议) ,补充合同(协议)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不准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闲谈、打游戏、炒股,严禁在办公区或项目赌博,工作时 间内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在安全的条件下,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上级和领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