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213-2020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
ICS 27.010 J98 0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2132020 代替DB31/2132010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 运行管理 Specification and operation management for small type boilers and atmospheric hot water boilers 2020-06-03发布 2020-08-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213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1/2132010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与DB31/213 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小型锅炉的定义见3.1; 增加了人员管理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档案管理要求见6.6; 对管理运行指标进行了调整见附录A; 增加了仪器仪表的配置要求见附录A; 取消了燃煤锅炉的技术性能指标条款见2002年版的5.3.1; 取消强制性条款,改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 会共同提出,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 海扬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麟、秦宏波、俞增盛、许明堂、薛恒荣、张旭、王杨、田瑞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213-1998 、DB31/2132002 、DB31/2132010。 I DB31/T 2132020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 运行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基本要求、人员与职责,以及安全、节能和环保运行管理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或有机热载体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8 电工名词术语锅炉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JB/T7985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 DB 31/267 燃料含硫量和灰分限值 DB 31/38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型锅炉 small type boilers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外的锅炉和TSG GO001中规定的D 级锅炉。 3.2 常压热水锅炉 atmospheric hot water boilers 锅炉热功率大于0.07 MW, 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 表压为零的热水锅炉。 4 基本要求 4.1 锅炉的制造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 4.2 锅炉产品的出厂文件应符合JB/T 7985的要求。 4.3 锅炉的生产、质量、鉴定、试验、验收、包装、运输等应符合JB/T 7985 、TSG G0001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 1 DB31/T 2132020 4.4 使用单位选用锅炉时,锅炉能效等技术指标应符合JB/T 7985的要求,并宜选用国家相关部门推 荐的高效节能产品。使用单位不应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和环保超标、报废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锅炉。 4.5 锅炉安装应符合GB50273 、JB/T7985及锅炉安装说明书的要求。 4.6 常压热水锅炉及其系统要求如下 a 任何时候不应改成承压锅炉; b 锅炉大气连通管上不应安装任何阀门; c 锅炉系统应设置防止停泵时回水溢出的装置; d 对于直接加热式常压热水锅炉,系统中的循环泵应安装在锅炉出水一侧。 5 人员及职责 5.1 人 员 5.1.1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一名,负责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的 日常管理。 5.1.2 使用单位配备的锅炉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5.2 岗位职贵 5.2.1 管理人员应承担如下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锅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管理制度和锅炉运行操作规 程,并适时更新; b 组织开展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教育和技术培训; c 组织锅炉验收; d 建立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技术档案; e 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f 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g 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h 制定锅炉维保计划,并负责实施; i 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 j 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k 制止和纠正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2.2 锅炉操作人员应承担如下职责 a 执行各项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管理制度并按章操作; b 按要求填写循环检查、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 c 参加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教育和技术培训; d 按要求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e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向管理 人员进行报告; f 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应急演练和锅炉事故救援。 5.3 人员培训 5.3.1 使用单位应明确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锅炉安全、节能环保培训教育;制定并实施锅炉安全、节 2 DB31/T 213-2020 能及环保培训教育计划,并提供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