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
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 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 济发 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_________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 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 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 畜类及 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___________个,分别为 1、 ,住所在,身份证 号码为 2、 ,住所在 ,住所在 ,身份证 ,身份证 号码为 3、 号码为 O 4、 号码为 ,住所在,身份证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 是 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如下 后称出资金额 元, (协议人即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 优先 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 出建 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 资 产。 第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担债务; 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 (四) (五) 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 违约 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 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 同意转让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 东对该 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合作项目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 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 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合作 (七) 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八) 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 (九) 目形式、解散后清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 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合作项目形式 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 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 股东,股 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_________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东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 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召 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合作项 ) 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 (五 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 式,解散的方案; (六 (八) 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__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执行 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 益, 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 产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 目资产为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 营业 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 得收入应当 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 其它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 秘 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 章程 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设监事 ___________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 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立、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 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 资产负债表; ② 损益表; ③ 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 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 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