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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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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NY467- -2001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 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 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 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胴体 carcase 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 急宰 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 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 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 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 同群畜禽 flock,herd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 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 同批产品 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 宰前检验 4.1 入场检疫 4.1.1 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 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4.1.2 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用期,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 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1.3 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畜禽, 转放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l6549 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2 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 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 剔出患病畜禽。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 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 新城疫、兔出血热时,病畜禽按GB1654819963.1 处理。 5.1.1 同群畜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地点, 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 杀,尸体按 GB1654819963.1 处理。 5.1.2 畜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严格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5.2 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囊 尾蚴病、马鼻疽、兔粘液瘤病及疑似病畜时,按GBl654819963.1 处理。 5.2.1 同群畜急宰,胴体内脏按GBl654819963.3 处理。 5.2.2 病畜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报告疫情。 5.3 除 5.1 和 5.2 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畜禽,实行急宰,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 其余部分按 GB1654819963.3 规定的方法处理。 5.4 凡判为急宰的畜禽,均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结果及时通知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畜禽 宰后检验时综合判定、处理。 5.5 对判为健康的畜禽,送宰前应由宰前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书。 6 屠宰过程中卫生要求 只有出具准宰通知书的畜禽才可进入屠宰线。 6.1 家畜屠宰卫生要求 6.1.1 淋浴净体 家畜致昏、放血前,应将畜体清扫或喷洗干净。家畜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且应 尽量避免动物遭受痛苦。 6.1.2 电麻致昏 致昏的强度以使待宰畜处于昏迷状态,失去攻击性,消除挣扎,保证放血良好为准,不能致 死,废止锤击,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 6.1.3 刺杀放血 刺杀由经过训练的熟练工人操作, 采用垂直放血方式,除清真屠宰场外,一律采用切断颈动 脉、颈静脉或真空刀放血法,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废止心脏穿刺放血法,放血刀消毒 后轮换使用。 6.1.4 剥皮或褪毛 需剥皮时,手工或机械剥皮均可,剥皮力求仔细,避免损伤皮张和胴体,防止污物、皮毛、 脏手沾污胴体,禁止皮下充气作为剥皮的辅助措施。 需褪毛时, 严格控制水温和浸烫时间, 猪的浸烫水温以 60℃~68℃为宜, 浸烫时间为 5min~ 7min,防止烫生、烫老。刮毛力求干净,不应将毛根留在皮内,使用打毛机时,机内淋浴水 温保持在 30℃左右。禁止吹气、打气刮毛和用松香拔毛。烫池水每班更换一次,取缔清水 池,采用冷水喷淋降温净体。 6.1.5 开膛、净膛 剥皮或褪毛后立即开膛,开膛沿腹白线剖开腹腔和胸腔,切忌划破胃肠、膀胱和胆囊。 摘除 的脏器不准落地,心、肝、肺和胃、肠、胰、脾应分别保持自然联系,并与胴体同步编号, 由检验人员按宰后检验要求进行卫生检验。 6.1.6 冲洗胸、腹腔 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膛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 6.1.7 劈半 将检验合格的胴体去头、尾,沿脊柱中线将胴体劈成对称的两半,劈面要平整、正直,不应 左右弯曲或劈断,劈碎脊柱。 6.1.8 整修、复验 修割掉所有有碍卫生的组织,如暗伤、脓疱、伤斑、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和肾上腺;整修后 的片猪肉应进行复验,合格后割除前后蹄,用甲基紫液加盖验记印章。 6.1.9 整理副产品 整理副产品应在副产品整理间进行; 整理好的脏器应及时发送或送冷却间, 不得长时间堆放。 6.1.10 皮张和鬃毛整理 皮张和鬃毛整理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 皮张和鬃毛应及时收集整理, 皮张应抽去尾巴,刮除 血污、皮肌和脂肪,及时送往加工处,不得堆压、日晒,鬃毛应及时摊干晾晒,不能堆放。 6.2 禽屠宰卫生要求 6.2.1 致昏与放血 进入屠宰线的活禽应在电击后立即屠宰, 屠宰操作应合理,放血应完全,防止血液污染刀口 以外的地方。 6.2.2 脱毛 要快速、完全。 6.2.3 内脏摘除与处理 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内脏全摘除,检验体腔和相关的内脏,并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后,内脏应立即与胴体分离,并立即去除不适于人类食用的部分。 屠宰场内,禁止用布 擦拭清洁禽肉。 6.3 兔屠宰卫生要求 6.3.1 致昏与放血 致昏兔时,应尽可能选用无痛苦方法;屠宰操作应合理,放血应完全。 6.3.2 剥皮 避免损伤皮张和胴体,防止污物、皮毛、脏手沾污胴体。 6.3.3 内脏摘除与处理 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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