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文件编号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故、事件(未遂事故), 包括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规定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事故、 事件(未遂事故),包括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过程。 2 2 职责职责 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归 口管理,负责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2.2 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生产管理主管部门、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根据需要参加 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3 工会负责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 2.4 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报告,负责轻伤和 一般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1 3 3 管理内容和方法管理内容和方法 事故分类 3.1.1 伤亡事故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害、死 亡等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以下几种伤亡程度而划分为 a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 b重大死亡事故 ; c死亡事故 ; d重伤事故 ; e轻伤事故。 3.1.2 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使人体中毒,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 因食用不洁食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 伤亡事故程度,按本标准第5.1.1 条款进行划分。 3.1.3 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 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生产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 等职业性伤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 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 划分处理。 3.1 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应按Q/SZ G59.41 标准规定进 行火灾事故分类。 3.1.5 财物损失、损坏事故不涉及本标准 5.1.1-5.1.4 条款内容 的财物损失、损坏,按公司财物管理的有关程序处理;涉及本标 准 5.1.1-5.1.4 条款内容,同时又有财物损失、损坏的,按本标 准 5.1.1-5.1.4 条款进行划分。 3.2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的要求 3.2.1 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关部门应按下图所示 的程序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等活动。 3.2.2 在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在立即报告的同时,按相应的 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1)指挥领导小组 ①负责有限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 ②组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③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 备工作。 (2)办公室 负责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呈报和应 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指挥部 ①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②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③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 发救援请求。 ④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预案经验教训。 (4)专家参谋组 负责向总指挥提供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建议和供领 导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5)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6)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 安技环保处处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安全报警,情况通报、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燃爆报警、协助事故单位做好抢险补救工 作,同时做好警戒、疏散、道路管制等工作。 生产处处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单位的开停调度工作;事 故现场有关的联系工作。 3.1.4 资产管理处处处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工作。 产品配套处处长负责抢救救援物质的供应工作。 财务会计处处长负责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人报警并协助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实施 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本单位救援人员抢救伤员,抢险维修 等项工作。 3.2.3 发生事故的部门在积极抢救伤员的前提下, 应保护好现场, 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待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后,方可 清理现场。 3.2.4 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品时, 必须做出标志,拍照或详细记录。 3.2.5 发生重大事件 未遂事故 ,除及时报告外,责任部门还要 查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事后三日内同事件未遂事故 报告一 并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 3.3 事故、事件的报告 3.3.1 事故、事件报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发生事故,采用逐级报 告的方法,报告可采用书面和口头的形式。 报告的途径为事故、 事件当事人(或监护人)→部门安技员→部门领导→安全环境管 理主管部门→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 不耽误救护时机,也可越级报告,直至公司总经理。 3.3.2 事故、事件的报告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首席受理制), 第一个接受报告者必须书面记录报告内容及事故、事件发生的时 间、地点,然后按本标准5.3.1 条款规定进行报告。 3.3.3 轻伤事故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外,必须在2 小时内上报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 12 小时内向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递 交工伤事故报告单, 1 周内上报人身事故登记表 (含初始诊断书) 3.3.4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除按5.3.1 条款进行报告外,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时间、地点、受 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或职称、受伤程度、发生事故经过和发生 事故的简要原因等)用快速方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3.3.5 公司员工中的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作业人 员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所在部门按本标准第5.3.1 条款的规 定进行报告。 3.3.6 事件(未遂事故)按本标准第5.3.1 条款的规定进行报 告。 3.4 事故、事件调查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 3.4.1.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组织安技员、 工部(段)长、班组安全员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三日内将 调查报告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 3.4.1.2 重伤事故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或指定人员组织安 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 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工会及员工代表等有关 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4.1.3 死亡事故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提请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上级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进行调查。 3.4.1.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组 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 10 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5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 必要时成立调查组 .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 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在30 日作出,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3.4.1.6 甲部门借给乙部门的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时, 由乙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和报告,并通知甲部门。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