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协议-目标私募基金管理
xxxx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与 xx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之之 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合同 二二〇〇一一 xxxx 年【年【6 6】月【】月【3 3】日】日 目目录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生效 第三条受托人的委任 第四条受托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顾问费和支出 第六条尽职义务和补偿 第七条保 密 义 务 第八条通知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第十条其它 2 3 3 4 4 4 5 5 5 6 6 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合同 本投资顾问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6 】月【3 】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xx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称“委托方”)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 “xx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受托人”)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受托人为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具有股权投资领域的丰富经验,受托人愿意 接受委托方的委托,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作为投资顾问协助委托方对目标基金提供 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 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中国适用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定定义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特指下文规定的含义 1.1 “目标基金目标基金”指 xx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由委托方担任其管理人。 1.2“关联方关联方” 应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某机构的个人或机构。其中“控制”一词应 指拥有不少于百分之五十(50)的股权或投票权。其中“控制”一词应指 拥有不少于百分之五十(50)的股权或投票权。“人士”应指自然人、合 伙、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第二条第二条生效生效 3 2.1 第三条第三条受托人的委任受托人的委任 3.1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从事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基于双方签署的管理 协议 , 若委托方未能将管理的基金产品在 2016 年 7 月 15 日之前在基金备 案协会申报备案成功,则双方同意解除管理协议 ,且本协议未能生效。 3.2委托方委托受托人依据本合同项下条款协助委托方对目标基金提供管理服 务和咨询服务;受托人接受上述委托,并同意作为投资顾问协助委托方对 目标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 3.3受托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之约定,本着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进 行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第四条受托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受托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4.1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的规定的权限内履行其职责。委托方将其作为目标基金 管理人所享有的全部管理权限不可撤销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受托人可代表 委托方行使其在目标基金管理协议中第 2.1 条享有的全部管理权限及 承担全部的责任义务,委托方应积极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以便受托人行使该 等权利和职责。 4.2当受托人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备案号,或者受托人获得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后,且委托人作为目标基金管理人满 12 个月之后,经目 标基金的权利机构批准,委托人无条件将其对目标基金的管理人资格转给 受托人,双方与xx 投资中心签署的管理协议即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 约责任,目标基金及受托人邮件或书面通知即可。 第五条第五条顾问费顾问费 5.1 托方可与受托方另行约定报酬 受托方作为目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就本协议受托的管理工作不再向委托方 4 本合同应自委托方和受托人签署且满足 3.1 条款后生效(下称“生效日”) 。 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六条第六条尽职义务和补偿尽职义务和补偿 6.1受托人及其雇员在代表委托方进行投资时及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应尽最 大努力,做出最佳判断。如果因受托人故意、过失给委托方及目标基金造 成损失时,实施了故意违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向委托方及 目标基金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保保 密密 义义 务务 7.1本合同双方均应对因协商、 签署及执行本合同而了解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 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 7.2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明确规定或有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所要求的 情况下,本合同一方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可披露另一方的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通通知知 8.1依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且应通过邮 资已付的快递方式邮寄或通过传真致下述之地址发往另一方, 任何传真发 送的通知应以接收方收到的接收确认为准, 任何以邮资已付的快递方式邮 寄的通知应在投邮后的第三3天视为已经收到。 委托方信息 致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5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信息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致 x 通信地址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 x 第九条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9.1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受已公布和可以公开获 知的中国法律管辖。 9.2友好协商 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违 反本合同、 本合同的终止或有效性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双方争取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9.3仲裁 因本合同引起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之间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 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机构”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9.4继续履行 仲裁进行期间, 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地受仲裁 影响的部分外,本合同应根据其余条款得以继续履行。 第十条第十条其其它它 6 10.1本合同的任何部分的无效或无法执行均不影响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有效性 或可执行性。 10.2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救济并不排除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 10.3延迟行使或未能行使本合同中的权利及救济, 并不构成对本合同中的所有 权利或救济或部分权利或救济的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合同中的权利或 救济不应妨碍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行使本合同中的其 它权利或救济。 10.4本合同构成了题述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了此前所达成的一切口头或书 面的合同、谅解或备忘录,且该等合同、谅解或备忘录均已被取消。 10.5除非取得对方的事先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及利益。 10.6本合同以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页为投资顾问协议xx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页 xx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姓名 职务 8 本页为投资顾问协议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页 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姓名 职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