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小组职责1
特殊药品管理小组职责特殊药品管理小组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管理,根据医疗机构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决定 成立由院分管领导负责,药剂科、护理部人员组成的医院特殊药品管 理小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 建立特殊药品的病历管理和处方领用规定; 2. 建立特殊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和不良反应报告办法; 3. 建立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 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 位人员职责; 4. 建立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制度,定期 组织涉及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掌握特殊药品的正确 使用和安全管理; 5. 办理过期、损坏和回收的特殊药品销毁的相关手续; 6. 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 定期修订相关制度和规定。 注以上所指的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药库采购、验收、储存制度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药库采购、验收、储存制度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结合 本院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本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印鉴卡中注明的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采购应根据 本院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应保持合理库存。 2.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帐 方式不得以现金购买。 3.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采购员到医药公司定 购,药品由批发企业送达医院药库。防止丢失,被盗。 4.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有 2 人在场开箱验收。验收应清 点到最小包装。验收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 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 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验收记录本上签字。 5.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 报单位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 验收完成后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立即储存在专用保险柜 中。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有 2 人分别保管。 7. 对进出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专用帐册上逐笔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 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帐 物,批号相符。 8. 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中出现破损,过期,病人退回等 问题需要报废的。应集中在药库统一销毁,销毁时应有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应有记录,并有相应人员签字。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发放制度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发放制度 储存保管储存保管 1、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中; 2、保险柜钥匙与密码必须由 2 人分别掌控; 3、打开保险柜,必须由分别掌控钥匙与密码的 2 人同时到场操作。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 病区备用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如临床需要调整备用量者,需 书面报告,经医务科、主管副院长批准,方可调整备用量,并报 药房备案。 2. 药库根据药品出库单内容发药, 发药时仔细核对药品出库单内容, 出库后在药品出库单上签字,并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记录 本上登记、签字。 3. 领药科室收到药库的药品后应根据药品出库单内容仔细核对药 品,如发现问题马上纠正。核对后在药品出库单上签字,并在电 脑中入库。 4. 领用科室每月将汇总数据报药库统一汇总。汇总数据包括领用数 量、使用数量和处方。 5. 药库每月汇总各科室使用数量,详细在电脑上记录购入数、领用 数、使用数量、结余数等,每月数据打印后签字备查。做到帐物 相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门诊调配和使用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门诊调配和使用制度 1. 门诊药房存放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箱应有二人分别管理密 码和钥匙。有专人负责管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帐务等。 门诊药房对于用量较大的麻醉药品(如美斯康定、多瑞吉、度冷 丁、强痛定等)领用量不得超过10 天量,当天周转的保险箱应有 交接班盘点记录。 2. 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 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 药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 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医师开具处方 同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方 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5.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6.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7.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 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 用量。 8.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 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 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 7 日常用量。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 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11.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 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2.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13.门诊药房不得受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退药,如病人确需退药 者,交医务科处理。 14.门诊应有固定发药窗口,窗口应有明显标识。 1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 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16.对调配的每一张处方在专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使用麻醉药 品专用病历的患者还需填写病历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17.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开具的处方只能在门诊药房配药。 18.门诊药房对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药师应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分别装订,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3 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保存 2 年备查。 20.专用帐册,专用登记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