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用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协议编号 【】 【【】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本协议只适用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本协议只适用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签签署署地地点点 签签署署时时间间 【【】】年年【【】】月月【【】】日日 目目录录 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定义和解释 3 第二条第二条 合作内容及期限合作内容及期限. 4 第三条第三条 协议场地的提供协议场地的提供. 5 第四条第四条 电站的建设电站的建设 6 第五条第五条 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 . 8 第六条第六条 协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协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 9 第七条第七条 电能计量电能计量 11 第八条第八条 电费结算电费结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电费结算方式) 12 第九条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 13 第十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 1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 15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 16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其他事宜其他事宜 . 17 附件一协议场地具体位置图 20 附件二产权分界示意图 21 附件三不动产权登记证 22 附件四电费付款通知 23 2 2 / 2323 户用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双方于【】 年【】月【】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甲方(投资方)甲方(投资方) 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业主方、用电方)乙方(业主方、用电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分布 式光伏电站项目(简称“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定义和解释 1.1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如下 1.1.1 电站指甲方建于乙方所有的屋顶之上,由甲方拥有所有权,并负 责经营管理的一座计划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 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 备、汇流箱、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监控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所 需设备设施及辅助设施。 1.1.2 屋顶 指乙方拥有合法产权并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建 (构) 筑物屋面。 1.1.3 合同能源管理 指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由甲方投资在建 (构) 筑物的屋顶上建设安装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电力在 3 3 / 2323 乙方用户侧并网由乙方消纳,乙方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全部电能(若所发电能 乙方不能全部利用,则富余电量并入电网,若所发电能不能满足乙方使用,则不 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电网购买) 并按约支付电费以减少乙方向电网购买电量从而 达到节能目的的合作方式。 1.1.4 并网接驳点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 1.1.5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 准的地震、台风、雷电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 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 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二条第二条 合作内容及期限合作内容及期限 4 4 / 2323 2.1甲方拟利用乙方所有的等屋顶及场地投资建设分 布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乙方作为上述场地的合法所有者同意将上 述场地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 2.2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用电模式,电站所发的电能优先 供乙方生产使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优惠电价与乙方结算;电站所发 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由甲方自行与国家电网公司结算;乙方用电不足部分由 乙方自行从国家电网购入,所用国家电网电量由乙方与电网自行结算。 2.3甲方负责电站的的建设、 运营、 维护和管理, 乙方对甲方的电站建设、 运营、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 2.4电站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国家、地方等各类补贴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为甲方申请上述优惠政策和补贴提供配合和协助。 2.5甲方拟投建电站的装机容量为 MWp,最终装机容量以实际装机容量 为准。 2.6电站建设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月(以下简称“建设期”); 电站全部装机容量通过甲方的移交生产验收进入投产阶段为建设期结束的标志。 2.7电站运营期限为自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二十五年以下简称 “运营期” ) , 电站试运行结束后全部装机容量通过移交生产验收之日为电站全部投产之日。 2.8甲、乙双方合作期为 26 年(以下简称“合作期”,合作期不低于电 站建设期和运营期之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9电站全部投产后预计年均发电万 kWh (以实际年发电量为准) , 乙方在电站运营期内优先使用电站所发电能, 不低于电站实际年发电量(或月发 电量,根据业务情况修改)的 (以下简称“自发自用用电比例”)。 第三条第三条 协议场地的提供协议场地的提供 5 5 / 2323 3.1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的屋顶、 其他适宜安装太阳 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闲置土地等合计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场地 (具体面积以电站 实际使用的面积为准,以下简称“协议场地”),在双方的合作期内免费提供给 甲方投建电站使用。协议场地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一、协议场地的不动产权登记 证详见附件三。 3.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协议场地交付甲方使 用。(可根据实际业务要求增加协议场地的交付条件)协议场地交接时,甲、乙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付完毕。 3.3乙方将协议场地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 十(20)年;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至本协议第二条第2.7 款约定 的电站运营期届满,乙方同意在续期内继续将协议场地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 3.4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乙方为协议场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单独拥有 协议场地的完整、排他的所有权并有权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以确保本协议合作 事宜的实现。 协议场地不存在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他优先权或 者被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查封的情形。协议场地上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抵押等 任何权利限制。 乙方确保甲方对协议场地在合作期内的使用不会受到乙方或其他 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等对电站建设、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 电站的建设电站的建设 4.1电站建设内容包括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