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管理制度
XXXX 学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管理制度和方案 为了使我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科学化、 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此管理制度和方案。 一、总则 1、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是对残疾儿 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也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有力措 施。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有利于提 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普教带特教,特教促普教,相互结 合,共同提高。 3、学校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 作,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 1、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智力、视力、听力 语言、肢体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条件应是双眼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 而低于 0 .03,而且没 有其他残疾的低视力儿童少年。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条件应是双耳听力损失,其中听力损失轻的一耳听力损失程度在 41-70 分贝,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重听儿童少年。智力残疾儿童、少 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智商( IQ)值在50-70 之间,而且没有其他 残疾的轻度弱智儿童少年。 2、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 行检测鉴定和筛查,未经严格鉴定的儿童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1)视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2)听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3)肢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4)对智残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和或教 师提出名单,经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教务处筛查。 (5)智残儿童少年的鉴定或筛查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 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由 有关干部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6)对经过鉴定的残疾儿童由学校干部共同确定,并报上级批 准为随班就读对象。 (7)智残儿童少年凡经过复查,智商达到正常值时,不得再视 为随班就读对象。 三、入学 周南望城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 童少年随班就读服务。 四、报批 每年 9 月份各校要将残疾儿童名册和接收教育情况上报学校教 务处审批,对新增的随班就读学生一律要交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建档 随班就读学生一经确认,资源室必须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其内 容包括 (1) 残疾证明;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个别教育计划和个别教育实施方案。 (4)学生发展性评价(包括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缺陷补偿、 适应能力、各科成绩等) 。 六、安置 1、随班就读学生每班 1 至 2 人为宜,最多不超过 3 人,且属于 同类残疾,学校可根据实际适当减少正常学生的人数。 2、安置座位时应考虑残疾学生的需要和老师照顾方便。 3、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应当选择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素质 较好的教师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考评 1、改革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评价制度,使其符合特殊教育规 律,有利于残疾儿童自信心的培养。 2、考核、评价内容要从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社会适应能力、 缺陷补偿、行为矫正、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不得单纯以文化知识为 唯一评价标准。 3、考核、评价方法书本知识的考核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基本 知识与基本能力的考核相结合。 八、教师 1、随班就读班级的教师,应由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水平 较高,能胜任个别化教学的教师担任。 未受过特殊教育业务培训的教 师,上岗前应进行短期培训。 2、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师应具备特教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 解随班就读班级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目标 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一 起学习、活动, 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 育和训练,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为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 动者打下良好基础; (2)掌握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特点 ; (3)正确理解、灵活掌握和处理教材; (4)具有初步鉴别残疾儿童的能力; (5)会制订和实施个别教育计划; (6)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掌握健残兼顾,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提 高教学质量的策略; (7) 具有一定的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九、随班就读管理小组 随班就读工作组长 副组长 组员特殊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及任课老师 十、教师管理资金发放管理 学校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补贴教师管理费用 6000 元/学年/人。根 据专款专用原则,本款项只限用于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杂费免补、 所 在班级教师班级管理、课时补贴、突发事件处理等。根据按劳分配原 则和课时多少决定发放补贴的比例。 班级班主任管理津贴每月 100 元; 特殊教育校级负责人和专干管理经费每月50 元补贴学生所交杂费费 用。 剩余经费按照一学年上下学期特殊学生所对应班级任课老师的班 级课时量的多少按照 532 比例发放。 XXXX 学校教务处 201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