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2005 年 1 月 1 日,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 式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此 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这是继建筑法、合同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必 将对建设工程实践构成一定的影响, 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设工程立法。 下面将主要针对 解 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 有益。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1993 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 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现在看来,虽然上述规定可 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 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实施,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 用发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只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于民事责任的 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是 立法上的不足。那么问题接着就涌现出来了实践中开始出现了一些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 其中有的还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发包人在使用后发生了质量问题,其严重程度不一,有的只是一般性 的质量问题,有的则是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发包人使用不善,有 的则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造成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却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感到无 所适从,各地法院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掌握也不一致。 鉴于前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解释对该类问题进行了 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明晰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其中第十三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 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 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既有法律 法规的规定过于泛泛,解释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 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且自工 程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 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取决于承 发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干预,建设工程 施工完成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 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和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 定. 所谓的竣工验收,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 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完成工程进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强制性 规定的符合性、施工承包合同质量标准符合性和设计文件设计要求符合性进行检查或考核的程序,其过程 应邀请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竣 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 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资料和试验报告;(4)有施工、勘察、 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优良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 优良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 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竣工验收是建设 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全面考核工程施工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从施工阶段转入使用阶段的重要标志。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 的质量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包含两层意 思一是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即发包人仅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是 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不管发包人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均由承 包人负责。 对于前述第一层意思,在解释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发 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应对全部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理由是发包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 规定,应承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