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范本模板】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二月 1 1。总则。总则 1 1。。1 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 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本标准) 。 1.2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 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 1.31.3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223-2007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DZ02382004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 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UDC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SL204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 GB78(30-92)87森林土壤测定方法 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4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J137-19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GB WBH002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CJJ17-200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1 1。。4 4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1。4。1 矿山土地复垦 矿山土地复垦是指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 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1。4。2 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 活动. 1。4。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与生物技术措施, 对因矿业活动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 题与地质灾害进行整治,所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 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范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和受采矿活动影响产 生地质环境问题或地质灾害的区域。 3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验收对象 3。1 对采矿活动损毁的地质地貌景观进行修复,对遭受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 进行整治,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3。1 对露天采矿形成的边坡、断面进行整修,消除滑坡、崩塌、泥石流等 安全隐患,并实施坡面绿化。 3。3 对地下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 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稳定状态,其对应的地表形态不再发生改变。 3.4 对采矿活动形成的废水、废碴等各类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使之达到国 家规定的标准。 3。5 对受采矿影响的地表水体进行保护,阻隔或消除污染源,地表水水质得 到恢复。 3。6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 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4.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依据 4。1 采矿权人对关闭矿山、闭坑矿山及废石、尾矿再次回收选冶矿山的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内容和标准,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 理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书”为基本依据,治理验收合格程度执行本标准的相 关要求。 4.2 在建、扩建、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行 分阶段、分区治理的内容和标准,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阶段性)工程设计书”为基本依据,治理验收合格程度执行本标准的 相关要求。 4.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前已闭坑、关闭或废弃的矿山,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内容和标准,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书”为基本依据, 治理合格程度执行本标准的相关 要求。 5.5.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治理恢复合格总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治理恢复合格总体要求 5.1 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经整治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治 理成建设用地。 5.2 采矿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 ,经工程和生物措施得到治理 ,受损土地 得到再生利用,已消地质灾害隐患。 5.3 地下采空区已采取充填、封闭或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其达到安全稳定状 态. 5.4 露天采矿边坡、断面进行整修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 全隐患,露采坑底进行整平利用。 5。5 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经综合治理或综合利用,已达稳定状态,含有毒、 有害或放射性成份的固体废弃物已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6 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经过治理,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达到可供相应用途水质利用标准. 5。7 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基本消除了视觉污染. 5.8 矿山地质灾害危害与地质环境影响严重,难于治理恢复的,受威胁居 (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类验收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类验收标准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 ,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类型分为 三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类、矿山地质灾害类、矿山土地复垦类。 同一矿山具有两种以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类型的验收标准, 参照相应分类标 准进行。 6 6。。1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类治理恢复验收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类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6 6。。1.11.1 矿山水资源与水环境类治理恢复验收标准矿山水资源与水环境类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6。1.1.1 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 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须进行水资源的恢复治理。 6。1.1。2 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的地段,已采取 了碎石回填夯实、浆砌片石、防渗铺垫、注浆固结等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 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6。1.1.3 矿山河床因采空区塌陷变形受损严重,防渗堵漏效果差的地段, 已修建了过水渠道,或河流改道,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