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点 甲方(划出方)甲方(划出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划入方)乙方(划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鉴于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国有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住 所地,公司经营范围土地整理;房屋及土木工程建设;园林绿 化工程设计、施工;农业产业开发及项目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 资; 技术进出口; 蔬菜的种植; 园艺作物种植与销售; 林木的种植 (种 植限分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 2、 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于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住 所地 公司经营范围土地整理;房屋及土木工程建设;园林绿化 工程设计、 施工; 农业产业开发及项目投资;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技术进出口;蔬菜的种植;园艺作物种植与销售;林木的种植(种植 限分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 3、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的国有产权部 分无偿划转给乙方, 具体涉及产权与债权债务情况见合同后的附件1。 4、双方决策机构已经对本次划转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划转,甲 方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得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据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青羊区国有产权无偿 划转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双方经过充分 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第一条、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 1.1 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同意将附件 1 所记载的产权及相应债 权债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1.2 本协议约定的产权及相应债权债务为无偿转让, 乙方无需为 上述转让产权及相应债权债务向甲方支付任何对价。 1.3 双方在此确认,本次产权划转的划转基准日为年月 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 截至年月日甲方总资产为 9,072,447,904.22 元,负债 为9,088,895,030.33 元,所有者权益为-16,447,126.11 元(附件 2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 ;甲方已经拥有的城市资产经营权范围 见附件 3,正在申报的经营权范围见附件 4。 第二条、第二条、 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双方在此确认,本次产权划转交割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2.1 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2.2 本次产权划转已取得全部必要的公司及其他内部批准。 2.3 双方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4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仍真实有效。 第三条、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 甲方与乙方分别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 双方均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 符合本 次产权无偿划转的条件,拥有充分的法律权利及授权。 4.2 双方代表已取得各自的相应授权 4.3 双方同意互相合作并尽其合理的努力办理本次产权划转事 项。 4.4 双方保证签订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 任何对各自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和合同义务。 4.5 甲方在本协议中划转的产权权属清晰, 未设置任何抵押、 质 押,未遭受司法冻结或者扣押。 第四条、第四条、产产权划转后,甲方仍然继续合法存续。权划转后,甲方仍然继续合法存续。 第五条、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第五条、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截止本次划转基准日, 甲方有正式职工 40 名, 人事关系在, 另有合同制职工名,为固定期限/计时劳动合同。政府、企业、职 工三方就本次产权划转完成后甲方职工分流安置达成如下方案 (一) 正式员工方案 (二) 合同制职工方案 (三) 经济补偿方案 (四) 社会保险关系 第六条、第六条、甲方债权、债务及处理方案甲方债权、债务及处理方案 6.1 本协议生效时, 甲方将登记在自身名下或属于自身履行责任 义务的环城生态区以及非遗核心事业区全部资产及负债无偿转让至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在相关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财产, 以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成时为准。 6.2 甲方其他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方案(包括拖欠职工债务)。 第七条、产权登记第七条、产权登记 7.1 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双方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7.2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其他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7.3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方向乙方移交与本划 转财产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资料。 第八条、税、费承担第八条、税、费承担 除税费外,与本次产权划转相关的所有开支及费用由承 担。双方各自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引起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违约及赔偿第九条、违约及赔偿 9.1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 务,或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真实、有误导性或不准确的; 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下称“违约”。 9.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 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30 天之内改正违约行为并消除违约造成 的负面影响。如果违约方未能在上述期间实现, 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其 赔偿因该违约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十条、协议生效第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根据成都青羊城乡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协调非遗项目后续合作相关事宜的请示 中的要求,本协议需“经过政府批准后生效” 。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第十二条、其他 12.1 附件 1、2、3、4 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 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受约束。 12.2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12.3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